宋朝严厉的刑罚
1269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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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的法律制度在原有的基础上有了重大的突破,主要表现的在两点上:
1.科举。隋唐开始,将科举选拔官员的制度以法律进行了规定,从此科举正式成为了一项根本的制度。
2.第一次出现了涉外的条款。隋唐时期由于国力鼎盛,有大量的外国人来到中国经商和学习,由于文化的不同,经常引发冲突,所以唐律上明文规定,外国人在中国犯罪,直接用唐律治罪。
以上两个方面是隋唐时期的法制创新,且一直被后世所沿用。
〖One〗、第一,从李渊到李隆基这几任帝王,可以说没有一个事昏君的,包括武则天。
〖Two〗、第二,人才,由于隋朝科举制度的颁布,以及到武则天这里的强化,人才从优从底层选拔时关键,当然包括一大批人家知道的,不一一举例了。
〖Three〗、第三,王朝的管理思想,发展经济是主流,隋朝之前的五胡十六国,让民族融合加大,从李世民开始,统一管理不排外,正确的民族态度(元朝正好相反)
〖Four〗、第四,世界环境相对比较统一,突厥因为唐朝的分化战略,东西相对独立,又不能南顾。印度王国的强大统治力,使得西南面比较安定,吐蕃由于联姻也比较安稳,东边的朝鲜被苏定方和薛家将征服了,周边环境比较良好。
〖Five〗、可能还有其他一些小原因,比如炼铁,造纸等技术都非常熟练,桑蚕纺车水车等工具的发明等等
〖One〗、唐代行用实施的法规有律、令、格、式、敕、典、例等多重法律格式,其中以律、令、格、式四种为最基本的法律形式,如唐高宗说:「律令格式,天下通规」。
〖Two〗、如唐高宗说:「律令格式,天下通规」(《旧唐书。刑法志》);睿宗下敕说:「律令格式,天下之本」(《唐会要。定格令》);《唐六典。尚书刑部》记载:「凡文法之名有四,一曰律,二曰令,三曰格,四曰式。」,充分说明律令格式是法定的四种最基本的法律形式,此外还有敕、典、例为补充形式。
〖Three〗、律是唐代最主要的法律形式,狭义的「唐律」即专指它。据《太平御览》引杜预〈律序〉:「律以正罪名」。唐代律的主要作用也正是「正刑定罪」。律在各种法律形中最为稳定,地位也比较高。内容规定了各种刑法原则,和各种犯罪的认定与科刑的标准,也以说是一部刑律或是称作刑法典。
〖Four〗、令的作用是「设范之制」,是有关国家组织制度方面的规定,所谓「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新唐书。刑法志》)。令所涉及内容包括官员的设置、品秩、俸禄、选举、考课,国家际祀的礼仪,及户口、田制、赋役、仓库、厩牧、关市、医疾等制度方面的规定。可以说,唐代的令就是规定国家制度的政管理条例。唐前期在武德、贞观、永徽及开元年间都曾修令。
〖Five〗、格的作用是「禁违止邪」。唐代各皇帝十分重视格的编纂、删定。格是本朝及前朝皇帝临时颁布的针对具体违法、违令行为进行刑事镇压或行政处罚的制敕,经有关部门总结,加工修改,去掉重复及相抵触的内容,按尚书省二〖Fourteen〗、曹分目,分门别类汇编而成单行法规,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刑事特别法或行政特别法的性质,其效力往往大于唐律本身。这些按部门分类的条格,留于本司行用的,叫「留司格」;颁行于天下诸州县共享的,叫「散颁格」。唐太宗贞观时删格敕三千余件,定留七百条,为格十八卷。高宗永徽定《留司格》十八卷,《散颁格》七卷。
〖Six〗、式的作用是「轨物程事」。唐初武德定式〖Fourteen〗、卷。贞观修律,定式三十三卷。垂拱删式为二十卷,其后《神龙式》、《开元式》并为二十卷,但其篇目为三十三篇,「亦以尚书省列曹及秘书、太常、司农、光禄、太仆、太府、少府及监门、宿卫、计帐名其篇目」(《旧唐书。刑法志》)。唐式今亦散佚,古藉中仍可见些条文,如《唐律疏议》的疏文中有多处引用《式》文,计有〈刑部式〉、〈职方式〉、〈监门式〉、〈兵部式〉、〈礼部式〉、〈户部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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