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台湾监察制度

原创编辑- 2024-06-05 05:12:56

宋朝台湾监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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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中国古代王朝是如何加强监察体制
  2. 明清时期的监察体制
  3. 宋代监察制度建设的主要内容

[One]、中国古代王朝是如何加强监察体制

〖One〗、监察制度是我国封建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部分,是为维护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制度。纵观历史,我国古代的监察体制大致经历了六个发展时期:

〖Two〗、(一)先秦萌芽时期:以规谏为主体

〖Three〗、早在尧舜时代就有“谏鼓、谤木立之于朝”的惯例。“谏鼓”供进谏者敲击之用,“谤木”以供民众书写朝政的缺失。

〖Four〗、在夏商周时期已出现带有监察性质的活动,春秋战国时期的御史就身兼部分监察的使命。先秦时期尚未产生专门的监察机构,所以说这阶段是萌芽时期。

〖Five〗、(二)秦汉形成时期:出现专职监察官

〖Six〗、秦朝时开始设立御使大夫作为中央专门的监察部门,地方上也设置监郡御史以监察地方。汉朝时再中央除了设置御史府外,还设置了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为中央一级的监察官员,在地方设立十三部监察史,由刺史代表皇帝对地方实行监察。此时也出现了给事中、谏议大夫等言官的官职。所以,秦汉时期我国的监察体制开始逐渐形成和建立。

〖Seven〗、(三)魏晋南北朝发展时期:谏官和封驳官逐渐分离

〖Eight〗、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央御史台脱离少府开始直接听命于皇帝,同时废除了司隶校尉,进一步扩大了监察的权利。谏官体系也得到了规范,南朝建立了专门负责规谏的集书省。

〖Nine〗、(四)隋唐成熟时期:分工明确更加系统化

〖Ten〗、隋朝时候设立御史台、司隶台、竭者台,分别负责内部和外部监察。唐朝在御史台下设立台院、殿院、察院,地方则分成十道监察区,这样就形成了分工明确、互相配合的比较严密的监察网。同时,又建立中书省、门下省作为谏官体系。可见,隋唐时代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监察机制和体系了。

1〖One〗、(五)宋元强化时期:中央和地方监察机构逐渐统一

1〖Two〗、宋朝的时候开始设立谏院,地方上设立设监司和通判,直接隶属于皇帝,中央和地方的监察机构逐渐合一。到了元朝,取朝廷消了谏院,自此台谏合一。同时在地方设行御史台,统辖二十二道监察区,每道又设提刑按察司,从而使得中央与地方在监察机构上逐渐得到统一。

1〖Three〗、(六)明清变革时期:机构统一监察多元

1〖Four〗、到了明朝时期,改御史台为都察院,设六科给事中,成为六部的独立监察机构,这样不仅强化了对六部的监察,也分割了督察员的职能。在地方上又设立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时设督抚,形成了地方三重监察网络体系。至清朝,将督察员和六科机构合一,强化督察院的职能,同时在军机处设置了“稽查钦奉上谕事件处”,在宗人府设置了“稽查内务府衙门”,使得清朝中央监察体制呈现出多轨道的特征。

[Two]、明清时期的监察体制

〖One〗、唐时虽设独立的监察机构御史台,但其比较高长官御史大夫的任用权却往往掌握在唐朝宰相的手中,而宋朝虽然由皇帝直接控制御史台谏的任命权,但与唐朝相似的是,在这之下的各个机构的设置台院、殿院、察院等都是隶属于御史台之下,即使是与台院并列的谏院,其下属的官员之间也是一种明确的隶属关系,元朝也大致如此。清朝时,但到了明朝,十三道监察御史虽形式上要受督察院的节制,但行驶职权时,往往可以撇开它而独立行动,直接受皇帝节制;而在六科给事中和督察院之间,六科给事中的独立性更强,两者即历史上所谓的“科道”并不互相统属,“督察院管不了六科,六科完全是独立的并只对皇帝负责的监察机构”。如六科在工作中与督察院发生矛盾,督察院是不得行文指令六科的,只有皇帝才有资格充当仲裁人和协调人。

〖Two〗、同时,御史的委任权属皇帝,而不是吏部。至于监察官员方面,虽然所列举各代都可以以下监上,但明朝这种情况更是普遍。至清朝,雍正以后,将六科并于督察院,这样六科给事中和15道监察御史都隶属于督察院,从而使督察院成为清代主管监察的总机关,也是历代监察制度发展的最后形式。

〖Three〗、(二)监察监督范围扩大,权大威重。

〖Four〗、各监察范围上,各个朝代大致相同,即监察官员掌持邦国刑宪典章,以肃正朝廷,有权弹劾百官,参与大狱的审讯和监督府库的出纳,纠察朝仪、分巡两京、巡查驿馆,监仓库,监驻军,而监察御史作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权利更大,是朝廷的重要机构。

〖Five〗、明之前的监察官员的官阶是相对较高的,最低也为正八品、正九品,到了清代,监察系统因满人的存在,地位更是大大提高到了正一品,而明朝监察系统中的官员的地位明显是比较卑微的,明朝监察御史和六科给事中秩低,仅为七品、从七品之职,有些甚至是九品芝麻官,如都察院里的司狱司,但是,尽管官阶如此低下,但是他们的权力是极大的,能够规谏君主,奏劾皇亲国戚,奸邪大臣,黎明百姓就更不用说了,似乎一切的人都在他们的纠弹范围之内。同时,虽位卑,但他们的赏赐也是比较厚的,御史工作有成绩,就可以得到很快的擢升。御史、给事中权势极重,升迁较速,如都给事中再升,留京任职。则可官职“太常太仆、少卿、上宝卿等官”即使外派,御史、都给事中到地方上也可升至从三品官,总的来说,一旦当选为监察官员,日后大多官运亨通

〖Six〗、(四)上下左右,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机制。

〖Seven〗、监察官员的上下监督源于各级监察机构的相对独立性、各级官吏的实质上的不统属以及监察官员的权重,从而将上下和左右同级官吏置于纵横交错的监察系统之中,这在前面几点已经陆续论述过。在此重点论述事前事后的监督机制。

[Three]、宋代监察制度建设的主要内容

[One]、宋朝行政监察制度的主要内容

宋代的监察机关沿袭唐制,设御史台为国家比较高监察机关,“掌纠察官邪,肃正纲纪大事则廷辩,小事则奏弹”.在官职设置上,御史大夫由于官高因此并不实授,通常只作为加官授予朝臣,用以表彰其功绩或勤勉,因而御史中丞便成为了御史台的比较高长官,掌判台政.

宋朝对地方官的监察也是相当重视的.为防止地方势力扩大,重生藩镇之祸,宋朝多次削减地方权力如减少地方财政权,收回地方司法权,集中地方官员的任命权,最后形成了地方的一切权力均由皇帝统管,地方官员一律由朝廷任命的局面.为了牵制州郡行政长官,宋另设“通判”一职通判系州监察官,专门从事监察地方官员及其所属的部吏

宋朝的行政监督立法因随巩固皇权的需要而不断扩大,其内容主要集中在《庆元条法事类》和《宋大诏令集》,同时还有以地方为重点的监察立法,包括《宋刑统御史台仪制》、《监司互察法》.它集中规定了监察官的职责和被监察者违反处置办法,也对监察官行使监察权作出了必要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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