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 女 有名
9302024-11-21
大家好,今天给各位分享宋朝对女子的一些知识,其中也会对宋代对女子的称呼进行解释,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就马上开始吧!
本文目录
〖One〗、在宋代“小姐”的含义就是“青楼歌妓”。基本上男子和女子打招呼不管是否相识一律可以称为“娘子”,年轻一点的可以称呼为“小娘子”。此外对一般女子可称呼姓氏加“娘”字。
〖Two〗、宋元时期,对女子称呼还有“娘子”之,既指闺阁中待嫁的年轻女子,也指男人的妻妾。“娘子”称呼是对未婚与已婚女人的通称。
〖One〗、北宋律法对强奸有夫之妇者,“决杀”。南宋编撰的《庆元条法事类》在“诸色犯奸”条目中规定:“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未成,配五百里;折伤者,绞。”
〖Two〗、南宋律法对强奸罪的处罚已经很严厉了:“流三千里,配远恶州”;如果对被侵犯妇女的身体造成损伤(宋代法律术语叫“折伤”),则判决绞刑;就算强奸未遂(宋代法律术语叫“未成”),也要刺配五百里。这一立法显示了宋朝更加注重对女性的法律保护。
〖Three〗、按宋朝的法律伦理,妇女被强暴时奋起反抗、杀死施暴者,是可以免罪的。北宋徽宗建中靖国元年,昌州有个叫何任的妇人,“夫死已经十年,守志不嫁”,一次亡夫的兄弟卢化邻竟来逼奸,“阿任仓卒之间,无可逃免”,杀了卢化邻。因为出了人命,便进入刑事司法程序,最后,皇帝下诏宣布阿任无罪,并表彰了她,“支赐绢五十匹”。
〖Four〗、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南宋《庆元条法事类》创造性地确立了“强奸幼女罪”:奸污“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意思是说,对十岁以下的幼女进行性侵犯,即使幼女同意或主动,也等同于强奸罪(宋代法律术语叫“虽和也同”)。
〖Five〗、强奸者、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
〖Six〗、这段话的意思是:如果一个人犯了猥亵强奸罪,就会被判处绞刑。如果强奸未遂,杖责一百下并且流放到三千里以外的地方服苦役。但是如果强奸十二岁以下的女孩,虽然强奸未遂或者达成和解都要按强奸罪论处。
〖Seven〗、再看看大清,如果是一般强奸,强奸既遂的判处绞监候,即判处绞刑,秋后再审是否执行死
〖Eight〗、刑;强奸未遂的,杖责一百,再流放三千里。和奸罪的惩罚比较轻,一般是杖责,被奸
〖Nine〗、女子有丈夫的杖责八十,没有丈夫的杖责九十。但强奸、和奸的是幼女这种令人发指的
〖Ten〗、罪行的话,情况就不一样了,必须得严惩:
1〖One〗、强奸十二岁以下幼女,因而致死,及将未至十岁之幼女诱去强行奸污者,照光棍例斩决
1〖Two〗、;其强奸十二岁以下、十岁以上幼女者,拟斩监候。
1〖Three〗、强奸十二岁以下幼女并致死的,以及强奸十岁以下幼女的,话不多说一条路——斩。强
1〖Four〗、奸十岁到十二岁的判斩监候,等秋审再决定死还是不死。
1〖Five〗、和十二岁以下幼女和奸的,根据强奸罪进行处罚,判绞刑,秋后问审。
1〖Six〗、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奸同强论
〖One〗、宋朝时对女子的称呼出现了“小姐”一词。
〖Two〗、在宋代书籍中“小姐”是指富婢,后来就泛指官伎女人,也有资料称,这种叫法是对地位低且贫贱的女人称呼。这一叫法在贵族士大夫家庭的女人中最初叫的很不。但宋朝称呼“小姐”也出现过两层意思,男人娶的姬妾也称为“小姐”
〖Three〗、我国古代是一个以男权为主的社会,因此女人相对处于从属地位。但女人在我国历史上作用很大,历朝历代女人有君临天下当皇帝的,也有掌握实权临朝听政的。但总体来说,无论王朝后宫还是民间,女人在古代始终站在男人背后。但从各个朝代史料中记载,女子称呼多达25种之多。
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