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宋朝地方措施
11072024-08-12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唐朝的分权,唐宣宗时期有三法司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块儿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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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三法司。唐代的官制承袭于隋朝,尽管在官署名称上有几次变动,但是对大理寺的职能没有大幅度的改动,为了将司法权收归中央,相继又设立了刑部、御史台两大司法机构,形成了三法司分权制衡的局面,限制了大理寺的部分权利,最终的司法权又回到了皇帝手中。唐代大理寺设有大理寺卿一人,比较高长官,“掌邦国折狱详刑之事”,总领大理寺事务,从三品;大理寺少卿二人,从四品;正二人,丞六人,主簙二人,录事二人,府二十八人,史五十六人;狱丞四人,狱史六人,亭长四人,掌固十八人,问事一百人;司直六人,史十二人;评事十二人,史二〖Fourteen〗、人。
弱王分权是指国家的君主权力被削弱,政权中的权力被分散到其他机构或人员手中。这种制度的出现是为了避免君主权力过于集中而导致的专制,实现政治权力的分立与制衡。在弱王分权制度下,国家权力被分为行政、立法、司法等不同部门,彼此制衡,相互独立。这种政治制度在西方国家得到了广泛应用,并成为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础之一。
〖One〗、三冗两积是北宋时期的。即冗官冗兵冗费以及从而导致的积贫积弱。为避免重蹈唐代灭亡的复辙,北宋在官和兵两方面都进行了精心的收权和分权的工作。
〖Two〗、在官吏制度上,为防止出现朋党之争的重演,在官衙设置上强调使各机构互相不通气,互相制约,三冗两积的现实已经成为君臣的共识,变法的努力也就成为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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