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朝至唐朝立法思想的变化
8102023-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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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e〗、商朝的法制指导思想在夏朝奉“天”罚罪法制观的基础上有进一步发展,更加强调“神”尤其是祖先神的作用。
〖Two〗、在这种天命观的影响下,商人十分迷信鬼神。商王自称是上帝的儿子,即“下帝”也称天子。
〖Three〗、因此,执行占卜的神职人员——巫,史等,在商朝社会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
〖Four〗、在王权神授观下,商朝的法律也都是一“天”与“神”的名义制定的。如“有夏多罪,天命殛之”“尔尚辅予一人,致天之罚,予其大赉汝!尔无不信,朕不食语。尔不从誓言,予则孥汝,罔有攸赦。”以天的名义对夏进行讨伐。
〖One〗、在当代中国法的溯源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的是宪法。
〖Two〗、宪法(constitution)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1."率民以事神"商朝奴隶制国家的确立和发展,使由来已久的神权政治得到充分发展。史载殷商奴隶主贵族极端迷信鬼神。"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所谓听命于神,是商朝法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特点。
2.以天命、祖命宣布王命将祖先崇拜与上帝崇拜相结合,使神直接为政治统治服务,是商朝神权政治高度发展的重要标志。统治者将其祖先与上帝基本上合而为一,具有深刻的政治内涵:违背王命,不但获罪于天,而且为列祖列宗所不容。这种观点对于此后的封建法制也有重要意义。
(二)商朝法律的主要内容"刑名从商",说明以刑法为主体的中国古代法至商已初具规模。商朝法律制度已较前有所发展。表现在:
1.假托神意压服臣民汤伐桀与盘庚迁殷均是以神意压服臣民。
2.严惩违抗王命的行为劝说和动员臣民投入重大政治行动,必须以刑罚为后盾才不致落空。商王对不听从王命的臣属,都规定了严厉的刑罚措施。
3.镇压"乱政"、"疑众"罪为了维护贵族的统治,商朝规定了乱政、疑众的犯罪必须镇压。
(三)商朝的刑罚以残害人体为主的五刑(墨、劓、刖、宫、大辟)在商朝已较为通行,但处刑的手段尚未规范化,因而带有很大的随意性,且有许多刑罚在五刑之外。死刑有活埋、沉水、火焚等形式。
此外,文献记载商朝还有孥戮、劓殄以及炮烙、剖心、醢、脯等酷刑。总之,商朝没有一套严格的刑罚制度。
(四)司法机构商王掌握国家一切大权。国家大事由商王决定,王命即是法律。商王的裁断具有比较高法律效力。
司法上商王虽然是当然的比较高司法裁决者,但其权只限于畿内,畿外则无力干预,分封的侯伯有相当大的独立性。
商王的司法官一般由高级贵族担任并世袭。地方司法也由贵族负责。
在商朝,还有卜者参与司法,委托神意断罪,实行所谓神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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