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自首制度的局限性原因

网友投稿- 2024-01-01 07:17:45

唐朝自首制度的局限性原因

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唐朝自首制度的局限性原因和自首和自新的区别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唐朝自首制度的局限性原因以及自首和自新的区别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块儿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论述唐律的主要特点和历史地位
  2. 自首和自新的区别
  3. 唐律疏议量刑的主要特点

[One]、论述唐律的主要特点和历史地位

〖One〗、『1』“礼法合一”。唐朝继承、发展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和立法经验,使法律内容“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把封建伦理道德的精神力量与国家法律统治力量紧密糅合在一起,法的强制力加强了礼的束缚作用,礼的约束力增强了法的威慑力量,从而构筑了严密的统治法网,有力地维护了唐代的封建统治。

〖Two〗、『2』科条简要、宽简适中。唐朝立法以科条简要、宽简适中为特点。唐朝在前律的基础上,再次实行精简、宽平的原则,定律12篇,500条。

〖Three〗、『3』用刑持平。唐律规定的刑罚比以往各朝代都轻,死刑、流刑大为减少。死刑只有绞、斩两种;流刑除加役流外,只服劳役一年;徒刑仅一年至三年;笞杖数目也大为减少。更重要的是,其适用刑罚以从轻为度;刑罚的加减原则,也是以从轻为特点。

〖Four〗、『4』语言精练明确,立法技术高。唐律用语精练明确,在立法技术上表现出高超的水准。如自首、化外人有犯、类推原则的确立都是集中表现。为了防止官吏滥用比刚,用精确的语言规定了在法无明文规定条件下,官吏故意与过失出入人罪的处理办法。唐律还进一步明确公罪、私罪、故意、过失的概念,并规定了恰当的量刑标准。

〖Five〗、『1』唐律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唐朝承袭秦汉的立法成果,吸取汉晋律学的成就,使唐律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唐律具有封建法典的典型性、代表性,因此,对宋、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刻影响。

〖Six〗、『2』唐律对东亚各国的影响。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其影响力不仅及于本国,而且超越国界,对亚洲,特别是东亚各国产生了重大影响。如朝鲜《高丽律》的篇章内容都取法子唐律,日本《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越南李太尊时期的《刑书》,也大都参用唐律。可见,唐律不仅在中国法制史上,而且在世界法制史上都占有重要的地位。

[Two]、自首和自新的区别

〖One〗、自首和自新都有认识到自己错误的方面,还是有区别的,区别有三方面:

〖Two〗、其[One]、行为不同,自首是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以及意识到难逃法网而向政法机关主动投案的行为,而自新是受到法律制裁后在服刑或缓刑或监外执行期间,深刻反省,主动接受改造并表现良好的行为,

〖Three〗、其二,处境不一样,自首是身处于社会大环境中,有相对的自由行为,而自新所处的环境是依法改造的环境和特定的环境,

〖Four〗、其[Three]、两者意识不同,自首是主动意识以及极烈的思想斗争意识,而自新意识是被动意识和主动意识共同作用的结果,其[Four]、结果不同,自首的结果是虽宽大处理但还要依法领刑,而自新的结果是得到减刑或树立自我革新重塑自我人格迎接新的人生!

〖Five〗、总之,通过自首得到宽大处理,而后通过自新,可达到美好目标!

[Three]、唐律疏议量刑的主要特点

〖Three〗、根据文书紧急或重要程度量刑。

《唐律疏议》是唐代的一部代表性法典,其律文中包含了针对文书驿传违法犯罪行为的相关规定,涉及驿使稽程、托人代送、不按规定遣驿、误投文书、擅自增乘驿马等多个方面。

OK,关于唐朝自首制度的局限性原因和自首和自新的区别的内容到此结束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 声明:本文内容来自互联网不代表本站观点,转载请注明出处:www.zhuaining.com/CSi6nPVZRh.html
上一篇:唐朝自首制度的局限性特点
下一篇:唐朝自许为汉人
相关文章

超级链接

返回顶部小火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