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刑狱官
9752024-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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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监狱是指设在京师而隶属于中央官署的监狱。
主要有御史台狱、大理寺狱和开封府狱。“御史台狱”是比较高监察机关御史台的下辖机构,主要关押犯罪的官吏。
地方监狱是指宋在州县两级设立的监狱。
宋朝地方行政机构有路、府(州、军、监)、县,路是指中央政府的派出机构,非一级政府,一般不设监狱。但是,各路设立提点刑狱使司(又称宪司),掌一路下辖州县的刑狱之事。
宋在诸州设司理院狱和马步军院狱,司理院狱是民狱,马步军院狱是军狱。县狱仍行旧制,无军事监狱和非军事监狱之分。
提点刑狱公事,简称提刑官,是中国宋代特有的一种官职名称。相当于法官兼检察官。提点刑狱公事是提点刑狱司(简称提刑司)的长官,由朝廷选派,三年一换。提刑司是“路”级的司法机构,主要掌管刑狱之事,并总管所辖州、府、军的刑狱公事、核准死刑等,也有权对本路的其他官员和下属的州、县官员实施监察。提刑司原隶属转运使管辖,宋真宗时分出。
〖One〗、提刑:“提点刑狱公事”的俗称。宋朝提刑官管居四品。类似于如今的省检察长、公安厅长等。
〖Two〗、通判和知州不是固定官职,几品不好说,要看具体年代和个人情况吧,不过要说官大,应该是提刑最大,掌司法,有实权,一般都是三四品,然后是知州,最后是通判,不过也不一定,有实权的五品可比没实权的四品混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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