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农民土地
9322024-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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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年(武德二年),唐朝刚刚建立,即完全依照隋制,宣布实行均田法。624年(武德七年),天下大定,唐朝因应现实,通盘调整,正式颁布均田令。其后又经适当增补,形成了一套完整政策。其内容有:1.丁男(20—59岁)及中男(18—19岁),每人分授田地100亩,其中20亩为永业田,可传子孙;80亩为口份田,至老(即60岁)归还。每年10—12月,办理还授手续。2.老男、残疾人、笃疾人,给田40亩。寡妇授田30亩。他(她)们中当户主者,可加授20亩。
〖One〗、唐代均田制明确规定,18岁以上的中男和丁男,每人授口分田80亩,永业田20亩。老男、残疾授口分田40亩,寡妻妾授口分田30亩。这些人如果为户主,每人授永业田20亩,户分田30亩。
〖Two〗、工商业者、官户授田减百姓之半。道士、和尚给田30亩,尼姑、女冠给田20亩。此外,一般妇女、部曲、奴婢都不授田。
〖Three〗、唐代均田制还规定,有爵位的贵族从亲王到公侯伯子男,授永业田100顷递降至5顷。
〖Four〗、职事官从一品至八九品,授永业田60顷递降至两顷。
〖Five〗、散官五品以上授永业田同职事官。
〖Six〗、勋官从上柱国到云骑、武骑尉,授永业田30顷递降至6顷。
〖Seven〗、此外,各级官僚和政府,还分别领有多少不等的职分田和公廨田,职分田的地租作为官僚俸禄的补充,公廨田的地租作官署的费用。
〖Eight〗、贵族官僚的永业田和赐田可以自由出卖。
〖Nine〗、百姓迁移和无力丧葬的,准许出卖永业田。
〖Ten〗、迁往人少地多的乡和卖充住宅、抵店的,并准许卖地分田。买地的数量不得超过本人应占的法定数额。
〖One〗、第[One]、明确取消了奴婢、部曲的受田。
〖Two〗、第[Two]、除寡妻妾以外,一般妇女不再受田。
〖Three〗、第[Three]、和尚、道士、尼姑、女冠都可以受田,反映了南北朝以来寺院经济的发展。
〖Four〗、第[Four]、各级官吏普遍授给大量的土地,职位愈高受田愈多。
〖Five〗、第[Five]、唐代均田制放宽了对受田买卖的限制。
〖Six〗、它为土地兼并提供了合法的依据,助长了官僚地主、豪商巨贾以及僧侣地主对土地的兼并势头。同时也为均田制最终退出历史舞台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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