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贪官判案
875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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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e〗、刺史,又称刺使,职官。“刺”是检核问事的意思,即监察之职。“史”为“御史”之意。刺史制度是中国古代重要的地方监察制度。刺史制度是维护皇权的有力手段,对于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监督和控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刺史制度在形成和演变的过程中逐渐地方官化。刺史制度的每次变化有其特定的、具体的原因,而且有根本原因。考察刺史制度对于探讨两汉行政权与监察权的关系,以及进一步探索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都有着重大的意义。
〖Two〗、长史是中国历史上职官名,其执掌事务不一,但多为幕僚性质的官员。长史最早设于秦代,当时丞相和将军幕府皆设有长史官,相当于现在的秘书长或幕僚长。
刺史,又称刺使,职官。“刺”是检核问事的意思,即监察之职。“史”为“御史”之意。唐代改郡为州,改太守为刺史。至玄宗时,复州为郡,复刺史为太守。肃宗再复唐初旧制。刺史制度是中国古代重要的地方监察制度。刺史制度是维护皇权的有力手段,对于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监督和控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刺史制度在形成和演变的过程中逐渐地方官化。刺史制度的每次变化有其特定的、具体的原因,而且有根本原因。考察刺史制度对于探讨两汉行政权与监察权的关系,以及进一步探索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都有着重大的意义。
唐朝刺史为州比较高长官,一方面要负责刑狱治安、征敛赋役;另一方面要负责宣扬德化,劝课农桑。其他设别驾一人、长史一人、司马一人。可见刺史是文武兼管的。其中别驾和长史为文官,司马应为武官,但也有文官担任。白居易就曾做过江洲司马。地方的军事大权掌握的节度使或者都督府都督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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