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法定刑
5322025-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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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配。就是集刺、杖、流于一身的刑罚,是指脸上刺字,外加杖脊而后流配充军。正如明朝人丘浚在《大学衍义补》中说:“宋人承五代为刺配之法,既杖其脊,又配其人,而且刺其面,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也。”
刺配是我国唐末五代以来出现的一种特殊的刑罚方法。北宋时,统治者沿用和发展了后晋以来的刺配之刑,作为对死刑的宽宥。刺配之刑成为集刺面、杖刑、流配三种处罚於一身的重刑,仅次於死刑。
宋代刑法将故意伤害罪称为“斗杀伤”罪,根据伤势轻重给予不同量刑——以“见血为伤”,轻伤“杖八十”,导致耳鼻出血或吐血的,加二等;打掉人牙齿、毁坏人耳鼻、损伤人眼睛、折断人手指脚趾、打破人脑袋,烫伤人肌肤,为重伤,“徒一年”;打掉人两颗牙齿、折断人两只手指以上,及揪掉人头发,“徒一年半”;“殴人十指并折,不堪执物”,致人终身残疾,为严重伤害,“流三千里”;因斗殴致人死亡,处绞刑;使用凶器故意杀人,处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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