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可悲吗
6762024-10-31
大家好,如果您还对宋朝的法治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宋朝的法治的知识,包括为什么说宋代是古代最为讲究法制的时代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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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e〗、宋神宗期间北宋政府改善法治建设的举措也是十分优秀的。这些改革也让北宋成为了中国封建历史上法治体系最为完善的朝代。
〖Two〗、在五代乱世之时,各个政权对于法治的建设都不十分上心,一来当时最重要的问题是军事争端,二来当时各个政府下辖的人民数量不多,且连基本的生产都难以保证,政府根本没有精力去增强法治建设。最重要的一点是,五代时期名门被屠戮殆尽,而且社会教育水平低下,中国全国也没有多少真正具有执法能力的官员,这让法律的完善与推行只能是空中楼阁。因此五代时期的政权大多还是按照唐代的法律来审理案件,初期的北宋政府也采用了这一方案。
〖Three〗、不过随着北宋政权的统治逐步稳定,这一陈旧的法律已经不能满足北宋政府的统治需要了,因此北宋宋神宗时期,采取了一系列完善封建法治的措施,让国家的法治达到了空前的高度。
〖Four〗、上面提到北宋初期依然采用了唐代以及五代时期所使用的法律,沿用了敕、律兼行的方式。直到建隆四年才对后周的《显德刑统》进行了修订,并编辑了宋敕。之后又修订了《宋刑统》三十卷,《建隆编敕》四卷,仍谈采用了敕、律并行的方式。
〖Five〗、到了宋神宗年间,其对于《宋刑统》进行了重要的修订,他命令曾布对《宋刑统》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删减了一些繁杂,冗余的条目。而宋神宗时期最重要的法治改革则是其对于敕、律地位的确定。宋神宗时期,对于"敕"的编定十分注重。王安石执政不久之后,就主编出台了《熙宁详定编敕》二十五卷。后来又陆续推出了《新编续敕并叙法条贯》,《熙宁新编常平敕》等法律文书。
〖Six〗、在这些文书的帮助以及宋神宗的授意下,敕的地位得到了极大地提高,宋神宗认为律不够周全,因此要求所有案件都按照敕来断定,虽然此时宋朝的政治明面上还是律、敕并行,但是实际上敕已经彻底代替了律的地位。
〖Seven〗、除了对纲领性的敕的编定十分上心之外,宋神宗还十分留意细节法令的制定。宋神宗在元丰二年提出了十分著名的关于敕、令、格、式的区分理论。他认为敕就是实际的法律,而令、格、式则是具体的法规。而且从这一年开始,宋朝的法律正式将敕、式区分为敕、令、格、式。
〖Eight〗、对于宋神宗的理论,在《长编》中有如下记载:"设于此而逆彼之至曰格,设于此而使彼效之曰式,禁其未然之谓令,治其已然之谓敕。"
〖Nine〗、元丰七年,《元丰编敕令格式》正式完成,其中将治罪的方法编入敕,将需要禁止的条例编入令,将奖赏的方式与多少编入格,将表奏,账籍,关牒,等有体制的事务编入式。至此宋朝的明文法律得到了极大的完善。
〖Ten〗、不过法律条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总是会出现一些在《元丰编敕令格式》中没有记载的案例,在宋神宗时期,这样的案例一旦发生,要用其他相似案件的判例来进行比对借鉴着进行审理,这与如今的判例法几乎如出一辙。
1〖One〗、为了帮助官员们熟悉这些案例,宋神宗还组织人员编纂了《熙宁法寺断例》十二卷,并将其分发给各级官员以供借鉴。之后宋神宗又派人编写了《元丰断例》作为补充。此事在《宋会要辑稿》中有如下记载:"以颁降指挥厘为申明,凡申明所载者,悉与成法参用,凡律、令、敕、式或不尽载,则有司引例以决。"
1〖Two〗、至此,宋神宗基本完成了对于法律条文的完善以及修补,在条文法以及判例法的共同帮助下,绝大部分的案件都可以做到有法可依了,这样完善的法律制度在之前的朝代中是难以想象的。虽然宋神宗的法律改革被后来的保守派官员摧毁了一些成果,但是这几部法律著作依然是中国封建法治发展史上的丰碑。
1〖Three〗、上面说到,五代时期法治不振的重要原因就是缺少懂得法律知识的人才,而立志于革新北宋法治体系的宋神宗又何尝不知道这一点。为了培养更多的拥有法律基础的官员,在熙宁四年,北宋政府对于科举考试的制度进行了一次改革,他们增设了一门新的科目——明法。在其中考察学生们对于《刑统》的理解情况,并会让他们模拟判案。
1〖Four〗、不过当时的学子们对于法律知识依然不是很有兴趣,在熙宁六年的考试中,报考明法一科的学子寥寥无几。为了改变士大夫们不学习法律的问题,宋神宗只好下令要求进士们大部分都要加试法律知识,如果过关了,就可以被授予官职。而如果没有过关,就两年内不能出任任何官职。此事在《长编》中有如下记载:"自今进士、诸科同出身及授试监、簿人,并令试律令大义或断案,与注官;如累试不中或不能就试,候二年注官。"
1〖Five〗、不过当时还有特殊的一类人,也就是中举的前三等是可以免试法令的。不过当时有官员提出,这些进士大多都要担任地方高级官员,对于法令的掌握程度至关重要,因此宋神宗更改诏令为所有的进士都要加试法令,任何考试法令不通过的学生都不能做官。在这样政策的倡导下,学子们开始纷纷注重对于法令的学习,这无疑是中国历史上的一大进步。
1〖Six〗、宋神宗时期官员的法律知识可能是封建历史的巅峰
1〖Seven〗、而且愿意报考明法一科的学子的数目也有了明显的上升,在熙宁九年的时候,只有三十九人报考了明法,而在元丰二年时,报考明法的人数就已经增加到了一百四十六人。这表明宋神宗在位后期越来越多的学子开始主动投身于法律学习之中,这让北宋政府拥有了大量懂法的官员,他们有着丰富的法学知识,以及成熟的判案能力。这对于推行法治的重要性可能比法条的完善还要重要。
1〖Eight〗、随着宋神宗完善了法律条文的制定,并培养了大批专业法治人才之后,下一步就是教育人民要奉公守法了。普法教育在如今社会是十分常见的事情,但是在北宋时期,这样的政策不可谓不超前。
1〖Nine〗、以前的百姓不比如今,缺乏知识基础的百姓往往对于法令的具体要求不能完全理解,有人因为不知道法律的具体条令而无心犯下重罪。为了缓解这一情况,当时的大臣彭汝砺向宋神宗上书希望朝廷能够对百姓进行一定的教育,让他们大体知道法令的具体内容。此事在《历代名臣奏议》中有如下记载:"乞悬法示人,各以时宪于州、乡、县、保……其知如是,则其法如是;其罪如是,则其刑如是。使天下子民知天子所以教爱之如此。……得有所币也,刑可得而省矣。"
20、不过这样做的成功率在当时看来几乎是天方夜谭,首先百姓们的知识水平不足,有可能听了讲解也不知所谓,其次将人民全部集中起来进行教育的难度也十分夸张。
2〖One〗、因此宋神宗部分采纳了他的意见,他在国子监设立了"律学",专门教授法令的相关知识。除了官员、举人们依然可以在这里进修之外,民间的部分士大夫也可以进入国子监学习法律知识,而这些人就是宋神宗进行普法教育的重要手段。这些士大夫在民间素有名望,他们回到家乡之后也会尽心教授同乡们法律的相关知识,在这种政策的帮助下,北宋农民对于法律的认识达到了全新的高度,而这也是北宋法治体系建立的重要基础。
2〖Two〗、在中国古代社会中,依法治国一直是部分政府的理想,但是古代信息传达的低效,以及法治意识的淡漠让这样的理想似乎永远不可能实现。但是在北宋时期,在宋神宗与王安石等人的共同努力下,中国封建王朝的法治建设达到了匪夷所思的高度,其建设理念与如今的法治理念几乎一致,不由得让人感叹这一对君臣的超前观念。
2〖Three〗、他们先是完善律令,做到有法可依,而且宋神宗还以敕代律,废弃了之前敕、律并行的局面。让法治体系更加简单明确,为之后的普法以及执法环节铺平了道路。之后宋神宗还特别重视法治人才的培养,让北宋拥有了一批能够完成审案,断案的官员,这对于法治体系的建设也是十分重要的。而且其对于法律教育的重视也让北宋文人们都有了一定的法律基础,这为之后的法律发展提供了条件。最后就是宋神宗对于普法的重视,他希望百姓能够知法懂法守法,因为只有这样法律才达到它真正的作用,预防犯罪的发生,而不是亡羊补牢一样的处理罪犯。可以说宋神宗时期的法治建设几乎无可挑剔,这段时间法治的发展为之后的中国王朝指明了道路。
宋朝城市消防体系的完备性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消防组织的健全、消防设施器材的先进、消防隐患治理的超前、消防安全责任追究的严格。
〖One〗、健全消防组织,建立专业消防队伍。
五代时期,京城治安由禁军负责。北宋建立后,建立专门的治安体系,新旧城内各设都巡检,相当于市公安局;城内各厢(相当于区)设巡检,相当于公安分局;每300余步再设“巡铺”1处,又称“军铺”,每铺配铺兵5人,每铺设铺兵数人,由禁军侍卫马军、步军的士兵充任,负责日常治安维护和夜间巡警,相当于基层街道的派出所。
北宋中前期,尚未建立专门的消防机构,便由上述治安体系中的都巡检、厢巡检、巡铺的“探火军人”共同负责消防灭火任务。到北宋末年的宋徽宗时期,开封府才出现专职的消防队伍,生活在北宋末年的孟元老曾撰《**梦华录》一书,记载了开封府的专职消防队伍情况:
“于高处砖砌望火楼,上有人卓望,下有官屋数间,屯驻军兵百余人,及有救火家事,谓如大小桶、洒子、麻搭、斧锯、梯子、火叉、大索、铁猫儿之类。每遇有遗火去处,则有马军奔报。军厢主、马步军殿前三衙、开封府各领军级扑灭,不劳百姓。”
由此可见,到北宋末年时,开封城已经设置了专职的消防队伍,由军厢主、三衙(殿前司、侍卫马军司、侍卫步军司)和开封府共同承担开封城的消防灭火任务,不需要平民百姓参与。这是有文字记载世界城市史上最早的专业消防队伍。
南宋前期,临安府未设立专业的消防组织,由治安系统的巡铺、左右厢都巡检及行政系统的厢官、府官共同承担消防灭火任务,因此容易出现职责不清、推诿扯皮的问题。到南宋中叶,临安开始设置专业消防队伍,称之为“隅”,又称“火隅”。临安城比较多时设置12隅,每隅编制定额102人,12隅共计1224人,负责本辖区的消防任务,相当于现在城区的消防大队;另设“帐前四队”,定编350人;“水军队”,定编206人;“搭材队”,定编118人;“亲兵队”,定编202人,共计876人,直属临安府管理,相当于机动的消防总队,负责全城消防机动任务,扑灭规模大、难度高的大型火灾。
临安府下辖的钱塘、仁和两县,也设立“火隅”,因为辖区较大,每隅下辖消防队员300至500人,相当于下属县的消防大队,共计1800人。另外,枢密院还从殿前司抽调1200名士兵,分别驻扎在临安城外的东、西、南、北四个方面,受临安府调遣,协助“火隅”共同负责临安府的消防灭火任务。
这样算来,临安城区的专业消防队伍满编共计2100人,整个临安府的专业消防队伍满编总计6500多人,遥遥领先于世界其他国家同时期的大城市消防力量。
〖Two〗、建设消防设施,完备消防器材。
宋朝消防设施设置十分健全,其中最重要的基础设施是望火楼,前文《**梦华录》中提到的“于高处砖砌望火楼”,就是这种建筑。望火楼以砖砌成,建在一根立柱之上,高达9.3米,加上高处优势,瞭望全城,一览无余,便于发现火情。望火楼实行二〖Fourteen〗、小时值守,值班士兵若发现火情,便发出火警信号,白天挥动旗帜,夜间悬挂灯笼,通知调度各处消防队伍就近出动,及时扑灭火灾。
望火楼发现火警后,就该消防器材登场了。宋朝的消防器材种类繁多,与前朝相比大为完备,现有文献记载的包括:水桶、水袋、水囊、洒子、斧、锯、麻搭、梯子、火钩、火杈、大索、铁锚,等等。
有些消防器材跟现代功能十分类似。斧、锯,是为了破除障碍,便于救火;火钩、火杈,是为了钩取物体;水桶、水袋、水囊,是用来储存水源,用于灭火;大索、铁锚是为了拆散房屋,防止火势蔓延。宋朝还发明了一种叫唧筒的消防器材,用竹筒、水杆、棉絮等制成,类似现在的儿童水枪,可以抽水后再喷水灭火,射程比水袋、水囊更远,更有利于扑灭远处火灾,是一项极为先进的发明。
〖Three〗、加强源头治理,加强火灾防范。
消防安全,预防第一,古人很早便明白这个道理。宋朝高度重视火灾防范工作,主要采取如下措施加强源头治理,减少消防隐患,防范火灾发生。
一是规范日常用火。火灾起于微忽,往往是日常用火不慎导致。宋朝仍使用木柴作为主要燃料,一不小心便容易引发火灾,故而官府经常提醒百姓打扫厨房,除去埃墨,清除灶火,清除隐患。开封这样人口密集的大型城市还实行严格的灯火管制,宋人魏泰所著《东轩笔录》记载,开封府火禁制度十分严格,要求一般百姓之家,午夜前必须熄灭灯火,如有祭祀等仪式需在午夜之后用火,必须提前向辖区主管消防的官员报备,《宋刑统》还规定“诸库藏及仓内皆不得燃火,违者徙一年。”
二是倡导砖瓦建房。宋朝一般百姓住房,多用茅草覆顶,但茅草易燃,一家失火,殃及邻里。为减少火灾隐患,宋朝倡导以砖瓦建房,尤其减少使用茅草覆顶,不过这一点实行起来并不容易,一般只有官舍、军营和官员、富商、小康之家才用得起砖瓦建房。
三是优化建筑布局。为确保重要建筑物安全,南宋规定不得紧邻重要建筑物建设住房,重要建筑物四周空出一定距离,使用砖瓦材料建设防火墙作为隔离带,阻止火势蔓延,时人称为“瓦巷”或“火巷”。
4,严格责任追究,强化奖惩措施。
火灾起因是多方面的,根本起因无非天灾人祸两种,人祸之中,又有疏忽失火与故意纵火之分,疏忽失火是责任事故,故意纵火则是违法犯罪,宋朝对两类火灾责任者都有严惩。对故意纵火者,即便大赦天下,纵火犯也不在赦免之列。对疏忽失火者,也要视情节轻重,追究刑事责任。
对负有消防安全责任的官员,如有玩忽职守,发现火警不及时、扑救火灾不得力,或者追捕纵火犯不到位,造成重大损失者,将面临严格惩罚。如宋真宗大中祥符年间,曾下诏规定但凡有见火不救、行动迟缓、措施不当、乱拆民舍、借救火之便偷盗财物等行为者,严格追究刑事责任:
诏在京人户遗火,须候都巡检到,方始救泼,致枉烧房屋,先令开封府,今后如有遗火,仰探火军人走报巡检,画时赴救,都巡检未到,即本厢巡检先救……不得枉拆远火屋舍,仍辖不得接便偷盗财物。如有违犯,其军巡使、厢虞侯、员僚指挥使,并勘罪以闻。
另外,宋朝还规定,州城失火,都监负有救火责任,通判负有监督责任,知州负有领导责任,如有违反履职不力,各杖八十;即便各自已经尽力,仍造成烧毁官私舍宅二百间以上的,都监、通判也要杖六十;烧毁三百间以上,知州同杖六十。
《宋史》《续资治通鉴长编》等史料中,官员因失火或救火不力而被追究责任者随处可见,甚至有因辖区或分管领域内失火便遭惩罚者。宋宁宗嘉定元年三月,临安城发生一场特别重大火灾责任事故,御史台、司农寺、皇城司、太史局、将作军器监等十多处办公场所被烧,火势蔓延民户近6万家,直接烧死者59人,因逃亡践踏而死者不计其数,损失极为惨重。经查,这场火灾的起火点是御史台胥吏杨浩家中,杨浩虽然也是受害者,仍被刺配充军,发配海南岛。
除了惩罚,宋朝对救火有功者也有奖励措施。
一是对揭发纵火遗火有功的百姓,给予奖励。宋仁宗时曾下诏规定“京城民舍频有延燔,虑有奸姣之辈作过,听人陈告,得实赏钱百千”,以金钱鼓励百姓举报纵火者。
二是对扑救火灾表现突出的官兵,不吝奖赏。《宋会要辑稿》曾记载南宋淳熙二年十一月皇城发生火灾,三衙、皇城司有关部门扑救得力,参与救火的全体官兵获得十贯至三百贯不等的奖励,受伤者还根据伤情不同领取医药费三十贯至二百贯不等,更有受残士兵提高一级工资标准。
罗马城不是一日建成,宋朝城市消防体系如此健全,也不是一日之功,其中既有城市火灾频繁,迫使统治者高度重视的因素,也有赖于宋朝职业军人制度和科技水平的发展。
〖One〗、宋朝实行厢坊制,促进了城市繁荣,导致人口和建筑密度加大,火灾隐患增加,迫使统治者重视城市消防体系建设。
宋朝是我国城市发展的重要时期,突出表现在厢坊制的发展。宋朝以前的唐朝实行坊市制,坊是住宅区,市是商业区,晚上闭市,两区设有隔墙,泾渭分明,城市是封闭的。宋朝则不然,宋初便拆除了坊市间的隔墙,允许居民在住宅区沿街开设店铺,由此促进了商业活动的繁荣。
繁荣的商业活动让开封城变得热闹非凡,也使得城乡人口流动性加强,开封城人口陡增,比较多时高达120万人,已经达到现在大型城市的人口标准。人口增加了,城市范围却没有大的扩展,带来的必然结果是人口密度和建筑密度大幅提高。北宋晚期的开封城内,住宅、店铺、办公等各色建筑鳞次栉比,比肩为邻,人头攒动,摩肩擦踵,《清明上河图》就是最直接的证明,而开封城的建筑特别是民宅大多以木质板壁为主,砖瓦材料少,容易引发火灾,极大增加了火灾隐患,提高了火灾扑救难度。
《宋史》记载了宋朝200多次大型火灾,其中开封城的大型火灾就有44次,高居全国第一,小型火灾更不计其数,就连皇宫和朝廷办公机构都曾遭受重大火灾,严峻的消防安全形势给统治者提出了极大挑战,迫使他们重视消防体系建设,这是宋朝城市消防体系领先世界的根本因素。
〖Two〗、宋朝实行募兵制,招募大批职业军人,拥有足够人力建设专业消防队伍。
宋朝以前的唐朝实行府兵制,兵民合一,平时为民,以种田为业,只有战时集合打仗,没有专门的常备军,神策军专门负责拱卫京师安全,消防灭火之类的“小事”不可能劳他们大驾。
宋朝全面实行募兵制,士兵都是职业军人,禁军、厢军人数每年都在增长,而且实行“守内虚外”政策,数十万禁军屯驻在开封城内外,可以抽出足够人手专职承担消防灭火任务,因此北宋前期都是以“三衙”统领的禁军为主负责消防灭火,而以开封府作为辅助力量。
南宋时,军制进一步改变,大多数禁军转移到地方州县,不再承担军事任务,留在临安府的禁军很多转型为专业消防队伍,他们不再受作为军事系统的三衙统领,而是直接隶属行政系统的临安府指挥,这种体制跟现在的消防管理体制十分相似,促进了消防队伍的进一步职业化、专业化。
〖Three〗、宋朝的科技发展,为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完善提供了技术保障。
宋朝是我国科技十分发达的历史时期,各行各业的技术水平都到了相当高的标准。前文提到的望火楼,是当时最为先进的消防设施,望火楼的制造原理,就出自著名的建筑学专著《营造法式》。
《营造法式》是北宋官方颁布的建筑设计施工规范书,反映了宋朝建筑学技术的比较高水平,其中对望火楼的构造、尺寸、用材、功能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将作监组织工匠根据设计规范建成的望火楼,为提高火情发现能力发挥了极大作用,一直被元、明、清等朝代沿袭使用,甚至到民国时期,很多城市仍设有砖石结构的望火楼,用于瞭望和报告火情。
前文讲述的灭火器材中,有一种叫唧筒的“灭火神器”,可以用于远距离喷水灭火,它本质上是一种可以抽水和喷水的泵,原理出自著名军事著作《武经总要》。《武经总要》是北宋前期编纂的一部大型兵书,记载了很多新式兵器,反映了宋朝兵器设计制造及水的比较高水准,其中有一种叫“猛火油柜”的兵器,类似喷火枪,就是“唧筒”的原型,它的发明有效提高了远程灭火能力。
您好!宋朝法律强化了契约制度,确认封建的租佃关系。佃农与地主就租佃土地所达成的契约称为租佃契约。私有权的凭证称作“红契”。即佃农使用租地生产粮食,向国家纳税,向地主交租,剩余部分归为自己的制度。宋朝法律保护地主对佃农的剥削、维护地主佃农之间不平等的法律地位、对超经济剥削进行某种限制。
好了,关于宋朝的法治和为什么说宋代是古代最为讲究法制的时代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