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出土铃铛
10902024-11-04
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宋朝谏议大夫被贬的问题,以及和宋朝贬官制度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下面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One〗、“对移”是两宋时一种相对最轻的贬黜惩罚手段。
〖Two〗、州级主官(如知府、知州)、路级主官(亦即“监司”,如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地方军事长官(如制置使、宣抚使),可以在上报中央的同时,将自己辖下部分官员的差遣或职事官进行两两对调。
〖Three〗、如是由于官员因老、病、昏庸等缘故不称职,抑或由于官员有不法行为,而导致的“对移”,则即为一种惩罚手段。
〖Four〗、即贬降职务,这在宋代有各色各样的形式,我于此试举几种——
〖Five〗、如“出外”。例如北宋神宗熙宁三年(1070年)四月,“监察御史里行”(御史台差遣)张戬落职【3】出外,“知(江陵府)公安县”。
〖Six〗、【注3:宋代有时也会用“落职”来指代“失去中央差遣或职事官”的状况。这与前文所述的对职名的“落职”全然不同。】
〖Seven〗、如“近、大降远、小”。例如前文曾提及北宋仁宗至和二年(1055年)十二月,包拯因之前举荐不当,降本官(阶官)、差遣一事。他的差遣就是“大降小”,从“知庐州”降为“知池州”。
〖Eight〗、这三者相当类似,都是不等该官员的差遣或职事官任满,即行罢免,由另一官员顶替。该官员被罢免而失去职务后,情节较轻的,只好等待下一次铨选、任命;情节较重的,则还需要等待审查。
〖Nine〗、其中,“冲替”作为惩罚手段,重于“差替”。这两者在北宋前期并不(或者说至少并不完全)具有贬黜、惩罚的意味,之后才渐渐成为了惩罚手段。
〖Ten〗、而“放罢”则出现于北宋后期,并在南宋时逐渐取代了“差替”与“冲替”。
1〖One〗、指直接将该官员贬降、责授为各种闲散官,即基本无职守或完全无职守的,常用于安置各色人等的一些特殊的差遣或职事官。譬如分司官、祠禄官、添差官、散官(散秩)等等……
1〖Two〗、针对全部官职的主要贬谪罢黜方式。
1〖Three〗、指停止该官员所拥有官职的全部职守与权力。
1〖Four〗、“勒停”,或同时“追官”,称“追官勒停”;或同时“除名”,称“除名勒停”。前者一般还保留了某种程度的官衔,后者则失去了官员的身份。
1〖Five〗、即俗称的“削籍为民”,指官员被剥夺全部官职头衔。之后,若其父祖近亲仍有官身,则该官员的身份变为官员亲属;否则,为庶人身份。
1〖Six〗、这是宋代那些直接对官员的官职起作用的惩罚手段里最重的一种。但即便遭受除名,通常依然有机会叙复原官。
谏议大夫除了监督官员外,还有权对皇帝进行规谏,且主要职责是匡正君主的过失。这样的一种双重体制,到明代形成“科道”。“科”指的是六科(对应六部),设置都给事中、给事中等官,主要职责是规谏皇帝;“道”指的是都察院中的十三道御史,主要是监督百官,都察院的前身则是御史台。但到了清代,监察体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负责在朝廷中搜集建议和评论。当时在朝廷中设立谏官和御史,通称台谏。御史负责组织各种官员收集民间的意见;谏官议论施政的得失,供皇帝借鉴,有时还可纠正皇帝的错误。宋承唐制,但宋与唐的谏官制度却有所不同。唐代谏官属门下省,即由宰相负责统辖,是宰相的喉舌。宋初,朝廷把谏官分为左右谏议大夫、左右司谏、左右正言,设立谏院,谏官再不属宰相管理和荐举,而由皇帝直接亲擢。谏院权限很大,对朝廷百官的任用及各种政事都可讨论,提出意见,规谏朝政缺失。谏官在谏院有知无不言、言无非罪的风气,常常和宰相的意见相左,谏院成为监督朝廷官员的重要力量,但也使朝廷的施政容易处于议而不决状态。元丰改制以后,谏院取消,谏官职司改隶门下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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