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称呼县令

本站原创- 2024-01-04 08:29:46

唐朝称呼县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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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古代执法名称
  2. 县太爷的称呼和来历
  3. 唐朝有公的称呼吗

[One]、古代执法名称

〖One〗、夏商时期,比较高司法权在王的手里,各级官吏和宗主分管各级司法,没有成型的机构或职位;

〖Two〗、西周的时候,中央常设大司寇职位,“佐王刑邦国,诘四方”;往下还有小司寇、士师等各级司刑官员;

〖Three〗、战国和秦时期,中央设置廷尉(战国各国叫法不一,形式差不多),地方司法由郡守和县令兼任;

〖Four〗、汉代沿袭秦制,但到了武帝之后,皇权加强,出现了尚书台,内设三曹公,侵夺了廷尉的司法权,重大案件由中央主官会审,称为“杂治”;

〖Five〗、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在汉制基础上逐渐完善,司法行政和审判开始分离,出现了专门的司法教育的机构,死刑复核权收归皇帝,到了北齐,改廷尉正式设立大理寺,增强了中央司法机关的审判职能……司法体系日趋完善。

〖Six〗、隋唐时期,中央司法机关包括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大理寺职责是审判,刑部是司法行政,御史台是监察。刑部权限很大,可以对审判进行干预。地方设置州、县两级机构,仍实行行政机关兼掌司法的传统体制。

〖Seven〗、宋代基本沿袭唐制,增设了提点刑狱官来监督各州县的司法事务。宋太宗时期,大理寺的职权改变为“但掌天下奏狱”而“不复听讯”,也就是说大理寺成为只依法决断地方上奏案的慎刑机关。司法权力逐渐下放,同时也加强了监管。

〖Eight〗、元朝在继承前朝的体制基础上,也有变化,在保留刑部和御史台的同时,设置大宗正府来代替大理寺,蒙古人享受了很多的司法特权。元代地方设行中书省,作为中央的派出机构。省下分设路、府、州、县,均有达鲁花赤一人,凌驾于各路总管及府、州、县行政长官之上,他们有权干预甚至直接参与审理案件。

〖Nine〗、明朝的中央司法机关是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合称三法司。三法司互相合作又互相制约,共同对皇帝负责。明朝的特务组织如锦衣卫、东厂、西厂也都有司法审判权,甚至还凌驾于普通三法司之上,直接受皇帝管辖,自行审判、执行。明朝的地方司法机关分省、府、县三级。省设提刑按察使,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府由行政长官知府兼理司法;县由行政长官知县兼理司法。县以下各乡设有申明亭。

〖Ten〗、清前中期沿袭明制,中央司法机关仍为“三法司”。清朝前期中期的地方司法机关有督抚、按察使司、府、州县四级。司法审判基本上由各级行政长官兼理。

[Two]、县太爷的称呼和来历

〖One〗、按照历代职官志,一县之长应该是七品。大部分人理解,县太爷以一己之力,掌握着一地的军事、民政、狱讼、治安、财务、贡赋等权力,顶多身边有个师爷。事实并非如此,古代在县这一级政权,其实有着很细的分工,县太爷也不是只手遮天。

〖Two〗、要搞清楚县太爷的级别,首先得搞清楚一个问题:古代的县官到底叫知县还是县令?虽然称谓是一字之差,但却有不少差别。

[Three]、唐朝有公的称呼吗

〖One〗、在唐朝,一般有三种称呼,一是“姓”加上他的官爵名,这个的官爵不需要全称,只需将其最主要的部分叫出来就行了,比如姓李的“礼部尚书”,就称其为“李尚书”;

〖Two〗、二是“姓”加上“公”,这是一个尊称,在唐朝应用广泛,在民间和官场都可以用,用这个的好处就是:如果只知道别人的姓,而不知道其官职时,为了避免尴尬,就可以用这种称呼,比如只知道对方姓刘的时候就可以直接称呼为刘公;

〖Three〗、第三种就是“姓”加上“官名别称”,在唐朝时,县令一般都是被叫做“明府”,所有可以用明府来称呼一个官职为县令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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