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行刑规矩
1396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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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被判为死刑的犯人,除了重要罚犯(如钦定要犯)或在非常时期(如战争中)应立即处决之外,一般经有司备案审理并报请朝廷批准判为斩罪的犯人都要在狱中关押,到一定的时候才能处决。
执行死刑的时间,从古至清代一般都定在秋后。
《左传》中就有“赏以冬夏,刑以秋冬”的说法
原因是,秋季草木凋零,呈现一派肃杀之气,此时行刑,正是顺应天道肃杀之威。
历史上,除了秦时一年四季都可以执行死刑之外,其他各代处决犯人都在入秋以后,这就是古时常说的“秋决”。行刑的具体月份,各代的规定稍有差别。
西汉时规定在十月以至腊月间,一到立春就决不能再执行死刑。
明代规定执行死刑在秋分以后、立春以前,若有在立春以后至秋分以前处死刑者,杖八十。
唐代也曾规定,若不是在秋分至立春之间处决死刑者,要判一年徒刑。
执行死刑的具体日期也有一定的限制。
如唐代规定,在大祭日、致齐2日、朔日、望日、上弦日、下弦日断屠日月〖Three〗、二〖Fourteen〗、节气、假日以及下雨为未晴的日子,都不得执行死刑。
明代规定的有禁刑日子,即每月的初[One]、初[Eight]、〖Fourteen〗、、〖Fifteen〗、〖Eighteen〗、二〖Thirteen〗、二〖Fourteen〗、、二〖Eighteen〗、二〖Nineteen〗、三十日的,加上二〖Fourteen〗、节气日、雨未霁,天未晴及大祭享日和闰月的全月。这样的除来除去,一年中能执行死刑的日子是屈指可数的。
在可以行刑的日子,行刑的具体时辰也有规定。
若白天行刑必须等到午时,若夜间行刑必须等到天明,这在各代是通例。
斩首的地点和执行其他死刑一样,一般都在市朝。
从春秋时起大多如此。凡将王公大臣或名士大夫斩首,就在朝门外
如北宋时在汴京(今开封)五朝门
明清时在北京午门;凡将普通死囚斩首,就在街市进行
对某一城市来说,行刑的地点有时是固定的,有时是不固定的。清代北京斩人,常在菜市口。有据传说,清代苏州斩人常在五故天亮时,在平时较繁华的街道上执行。市民了解到要在这街上杀人,都事先出钱贿赂刽子手,如果谁家不出钱或出钱教少,刽子手就有意在他家店铺前面行刑,这家人就会觉得十分晦气。
执行斩首必须有监斩官,这也是自春秋时就有的成规
监斩官可以由原审理此案的官员担任,也可以由朝廷或上司委派的别的官员担任。
监斩官在规定的时间之前,把囚犯从监中提出来,带往刑场,监押的方式也有一定之规定。
如南北朝陈时规定,死囚将被处决,押送时要乘露车(车上不能施用遮蔽,如同现在所谓的敞篷车),戴三械(即项械、手械、足械),加壶手,到达刑场后去掉手械及壶手,时辰一到即行刑。
古时还规定,犯人的姓名和主要罪行要书写在手械上,让人们一目了然,周朝时就有这规矩,叫做“明梏”4,后世一直沿用。明清时时是把一块写有犯人姓名及罪行的木牌插在犯人背后,俗称“亡命牌”,这和“明梏”的意义相同。
把犯人押到刑场后,按规定要给犯人吃一顿酒饭,这时不准将犯人塞口堵耳,不准遮蒙犯人面目,要允许犯人的家属和他诀别。监斩官要亲自观察犯人的家属会见情形,判断这犯人的真假,由此“验明正身”,否则容易出现差错。
最开始的墨刑是用刀在人的脸上或身上刻字,然后在刻的字上面涂上墨迹,留下永久不消的印记,也有的是用钻或者用凿的,比小刀更为折磨。直到北宋,才是用针刺的。刻痕一般都是非常深的,甚至可以在骨头上看见刻下的字,由此可见其刻的有多深。所以刻字时犯人会感到非常疼痛,有人甚至在刻字时直接死亡。
国家以成文法典的形式加以规定是在是宋朝,宋代复审制度的名称叫“翻异别勘”。是为防止冤假错案而规定的复审制度,指犯人如果在录问或行刑时提出申诉,案件必须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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