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宋朝崇文
14682024-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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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e〗、自汉朝开始,普通刑事案件的死刑复核权都必须上奏中央政权。但此时还有各种历史残留因素,比如孔融因子哭父不哀而斩之,说明太守国相这样的2000石地方行政主官有斩杀庶民的权力。三国时期,魏明帝明确规定,除谋反与杀人罪外,必须呈报皇帝批准。
〖Two〗、此后历代都在强化死刑复核,隋朝规定普通死刑需要三次上奏皇帝。唐太宗规定京城死刑案需五奏皇帝,其他地方三奏。
〖Three〗、也就是说,普通刑事案件的死刑复核权力在皇帝之手。
〖Four〗、对于恶逆(比如弑父,弑兄,弑长,或者妻妾弑夫,奴隶弑主等),只需要一次奏请就可以处死。其余死刑案件需三至五次奏请皇帝定夺,以避免皇帝愤怒下草率杀人。
〖Five〗、明清时期,死刑改为中央组团隔离复核。每年夏天,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三司抽调人员组成隔离审查组,对各省上报的死刑案件进行全面复核,三司各自出具意见。
〖Six〗、三司均同意死刑才能申报皇帝。如果两司同意死刑,三司长官进行会商,最终坚持原定意见的话,共同列出意见上报皇帝决定。如果一司同意死刑,也是进行共同会商,如最终坚持意见则发回重审。
〖Seven〗、皇帝对所有三司共同议定死刑的案件,可以调取资料自己再复核,也可以同意。最终皇帝在死刑名单中用红笔?选,称勾决。被勾决者逐级发送命令到基层,文书到达三日内但必须在冬至前执行。如到基层已超过冬至日,则禁止执行,第二年再请三司复核流程。
〖Eight〗、所以,不管是狄仁杰,还是包拯,都没有当庭处决罪犯的权力。
〖Nine〗、尤其宋代,分割权力更厉害。捕快抓人,形成初步调查报告给上级,第一位推事官对案件进行审讯,记录完整签名,不得给出结论,移交给下一位推事官。第二位推事官(一般是州军的地方长官)进行纸面复核意见,如认为有疑点可提审罪犯证人,然后给出初步判决意见,签名移交给主审官的各路提点刑狱进行三审。提点刑狱对整个案件进行逻辑判断,审核流程,最终给出结案判决书。这之后是刑部复核。再呈报皇帝三请。无论如何,北宋都不可能允许包拯掌握整个侦查、初审、二审、三审、复核、勾决、执行的死刑处置全流程。
〖One〗、“刺配”这种刑罚,始于五代的后晋,后晋以前的流配,限于远涉,而不刺面。到了宋代,还把刺面与脊杖、流配等刑罚施于罪犯一身,美其名曰“打金印”。刺在犯人脸上的字,有大小之别,当时负责审判的官员认为罪情严重或者性情恶者,则刺上大体字;次之,则刺上小体字。
〖Two〗、所刺之字,除了“迭配某州(府)牢城”外,有些还把犯罪情由、服役种类刺在脸上,如“配某州(府)屯驻军重役”等。南宋时规定犯强盗罪免死流配者,“额上刺强盗二字,余字分刺两脸”。
刺配。就是集刺、杖、流于一身的刑罚,是指脸上刺字,外加杖脊而后流配充军。正如明朝人丘浚在《大学衍义补》中说:“宋人承五代为刺配之法,既杖其脊,又配其人,而且刺其面,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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