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刑法qingmian
8602024-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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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e〗、宋代的代表性刑罚是:刺配“刺配”这种刑罚,始于五代的后晋,后晋以前的流配,限于远涉,而不刺面。到了宋代,还把刺面与脊杖、流配等刑罚施于罪犯一身,美其名曰“打金印”。刺在犯人脸上的字,有大小之别,当时负责审判的官员认为罪情严重或者性情恶者,则刺上大体字;次之,则刺上小体字。
〖Two〗、所刺之字,除了“迭配某州(府)牢城”外,有些还把犯罪情由、服役种类刺在脸上,如“配某州(府)屯驻军重役”等。南宋时规定犯强盗罪免死流配者,“额上刺强盗二字,余字分刺两脸”。
〖One〗、在宋代"重法"思想的影响下,宋朝政府出台了很多的针对盗贼的重要刑法,而有些也是针对社会上出现的很多种犯罪措施所创新出来的,就比如说在神宗时期所出台的《盗贼重法》来看,据其中的重要描述讲到"凡囊橐之家,劫盜死罪情重者斩,余皆配远恶地,籍其家赀之半为赏:盜罪当徒流者,配五百里,籍其家赀三分之一为赏:窃盗三犯,杖配五百。"
〖Two〗、从中便可以看出,在针对那些有着包庇和藏匿的犯人来讲,视情节严重的便要处斩,而就算不严重的也要发配流放。跟《宋刑统》相比,还是比较苛刻严格的。同时不仅如此,凡事有犯了重法的,不管是哪个地域的,就算不被包括在重法之下,之要存在包庇和藏匿的都是会以"重法"来进行处罚。
〖Three〗、在从《宋刑统》出台后,便有了针对各个犯法之人的的措施,在针对藏匿这一块来讲,也是有所考究的,其中描述到:"诸知情人藏匿罪人,若过致资给,令得隐避者,各减罪人罪一等。"但是其惩罚力度,却不是有着很大的重视。
〖Four〗、而且不仅在《宋刑统》中有着相关的记载,就连在《宋会要辑稿》中也是存在着不少有关对盗贼惩罚的相关描述,所以在以往的盗贼惩罚措施上,对盗贼所出台的法律来说,就已经有了不少的改变和加强。
〖Five〗、同时,其中"重法"中所包括的,折杖法,刺配,凌迟等法律,对盗贼看来,已经起到了一个不小的警示作用了,毕竟谁也不想只是简单的偷个东西就要用如此重的刑法来惩罚自己,那可以有些得不偿失了。
〖Six〗、在这以上的法律出台后,也可知对盗贼的惩罚严酷在这几个方面上,一是,可能会连累自己的家事,甚至是骨肉,在重法之中看来,如要犯了盗窃罪这足以是堪比谋反的程度性了,二是,如犯了盗窃罪,是要把自己的所有家产给告发人的。
〖Seven〗、就单这一点,那也够吓退不少人的了。所以在对待盗窃的犯罪上宋代政府可是下了不少的功夫啊。由此看来,重法的出现很大的程度上对盗窃犯罪有了一定的约束性,对待盗窃者们的惩罚也堪比一些没饭,叛乱人员的了。
〖One〗、宋代的代表性刑罚是刺配。刺配是我国唐末五代以来出现的一种特殊的刑罚方法。北宋时,统治者沿用和发展了后晋以来的刺配之刑,作为对死刑的宽宥。刺配之刑成为集刺面、杖刑、流配三种处罚於一身的重刑,仅次於死刑。
〖Two〗、北宋时,统治者又实行折杖法,以杖刑代替原来的笞、杖、徒、流四种刑罚的执行。但同时又沿用和发展了后晋以来的刺配之刑,作为对死刑的宽宥。刺配之刑成为集刺面、杖刑、流配三种处罚于一身的重刑,仅次于死刑。
〖Three〗、宋代的刺配按罪轻重的不同而不同,分为刺配本州、邻州、500里、1000里、2000里、3000里及沙门岛等不同等级,刺面也分为“大刺”和“小刺”。凡犯重罪的,就把字刺得很大,而且根据不同的罪行,所刺的形状也不一样。
〖Four〗、如,宋朝曾规定:凡犯盗罪,刺环于耳后;处徒刑、流刑的刺方形;处杖刑的刺圆形,三犯杖刑移于面,“径不过五分”。后来又规定,“凡强盗抵死特货命之人”,在额头上要刺强盗二字,余下的字分刺两颊。所刺内容除“选配某州(府)牢城”外,也有把其犯罪事由等刺于脸上的。
〖Five〗、到了配所后,所服劳役的种类很多,而大量的是充当军役。服役也没有一定的期限,因为宋代大赦多,几乎每两三年就有一次。每次大赦,由主管刺配犯人的官吏将配役者的情况上报,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的,或服役期间表现较好的,可以释放回家;而罪行严重的,则要终身服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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