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土地垦荒政策的原因

网友投稿- 2024-02-07 05:23:26

唐朝土地垦荒政策的原因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唐朝土地垦荒政策的原因这个问题,垦田和屯田的区别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块儿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唐玄宗时期促进农业发展的有利条件是什么
  2.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经历了哪些变化
  3. 垦田和屯田的区别

[One]、唐玄宗时期促进农业发展的有利条件是什么

唐朝前期,社会的长期安定,人口的迅速增长和朝廷劝农、兴农政策的鼓励,使得农业得到显著的发展,到盛唐时期,农业出现了欣欣向荣的局面。史书描述当时的状况“开元天宝之中,耕者益力,四海之内,高山绝壑,耒耜亦满,人家粮储,皆及数岁,太仓委积,陈腐不可较量”。杜甫也对当时情况描写到“忆昔开元全盛日,小邑犹藏万家室。稻米流脂粟米白,公私仓廪俱丰实。??”。出现这样壮观的景象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主要有:

首先,中国幅员辽阔,虽然气候和土壤各不相同,但适合种植的农作物相应较多:北方的粟麦,南方的水稻,还有各种经济作物皆可种植。且唐朝时期处于第三个温暖期,平均温度高出现在温度1-2度,降水为历史最为丰富的一个时期,这样优越的自然环境为唐朝时期农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自然基础。

其次,农业基础良好。唐朝是在隋朝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虽然隋朝在隋炀帝的挥霍下已破败不堪,但是隋朝时期的农业发展是非常可观的,隋朝时期的粮食储备量非常大,其中著名的有兴洛仓,回洛仓,常平仓,黎阳仓、广通仓等。存储粮食皆在百万石以上。贞观11年,监察御史马周对唐太宗李世民说:“隋家储洛口,而李密因之;西京府库,亦为国家之用,至今未尽。”隋朝已灭亡了20年,隋文帝已经死了33年,可那时的粮食还未用完。这些为唐朝时期农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⑴、贞观至开元天宝年间,从唐太宗到唐玄宗时期推行了一系列重视的农业的政策,这些政策都使得农业得到了很大的发展:

唐玄宗即位后实行偃武修文、静民务农、恢复与发展经济,是他实行以文治国的重要内容之一,他对大臣们说:“我新即位,为国者要在安静”,国家未安,百姓未抚,且当静心以抚之”。所谓“静以抚之”是减轻人们的兵役、徭役负担,使人们得以休养生息。唐玄宗抚民以静的治国方针,其核心内容是在“国以人为本,人以食为本”的理论指导下,把存百姓,使农夫得以务农,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视为安定和治理国家的基础,唐玄宗对侍臣说:“凡事皆须务本。国以人为本,人以食为本,凡营衣食,以不失时为本。夫不失时者,在人君简静乃可致尔。若兵革吕动,土木不息,而不夺农时,其可得乎?”又说:“夫安人宁国,唯在于君,君无为则人乐,君多欲则人苦。”“国以人为本,人以食为命,若禾黍不登,则兆庶非国家所有。”静民务农政策为农业生产赢得了时间。

在唐初人口流失十分严重的情况下,唐玄宗对侍臣说:“为君之道,必须先存百姓,若损百姓以奉其身,犹割股以啖腹,腹饱而身毙。??所欲既多,所损益大,既妨政事,又扰生人?离叛益兴”唐太宗在位期间,有关民为邦本,体恤百姓以安天下的言论,史书记载颇多,如”朕每天坐朝,欲出一言,既思此一言于百姓有利益否,所以不敢多言“水旱不调,皆为人君失德,朕德之不修,天当责朕,百姓何罪,而多遭困努,闻有鬻男女者,朕甚愍焉。“帝王所欲者,放逸,百姓所不欲者,劳弊,??劳弊之事,不可施与百姓”“舟所以比人君,水所以比黎庶,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尔方为人主,不可畏惧。”

唐玄宗祀于太庙,癸亥日,耕藉田于东郊,这一天,唐玄宗带领有关官员,按照天子行藉田之礼的仪式“躬御耒耜藉于千亩之甸《旧唐书·礼仪志四》,唐太宗行藉田之礼,表明他对农业生产的重视。唐玄宗经常派使臣到各地巡行视察,劝课农桑,向使臣讲述劝农的意义,他还要求劝农的使臣到达各州县时“遣官人就田垄间劝励,不得令有送迎(罗振玉校录:《贞观政要》佚篇)唐太宗还用法律的手段来保障不违农时原则的落实。《唐律疏议·擅兴律》条文说:“诸非法兴造及杂徭役,十庸以上坐赃论。”《疏议》解释说“非法兴造,谓法令无文。虽则有文,非时兴造亦是,若作池亭宾馆之属及杂徭役,谓非时科唤丁夫,驱使十庸以上坐赃论。”“非时兴造”即指在农忙季节大兴土木或征发徭役。《擅兴律》以法律手段来保障不违农时原则的落实并规定,如有地方官员敢于在春夏秋农忙季节擅自征发徭役十庸以上者,按贪赃罪依法论处。这种对在农忙季节擅自征发徭役,强夺民时的官员依法论处,在中国封建时代是前所未有的,它体现了唐太宗对劝课农桑与不违农时的重视。

与唐初行使的均田制相对应的是租庸调的赋役制度,这一制度定于武德二年,修订与武德七年。唐玄宗对租庸调复议制度没有进行重大改革,但他在即位后确立了“轻徭薄赋”,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有利于安定社会秩序,恢复并发展农业生产,据史书记载武德九年八月,即唐玄宗即位之时,诏令“关内及蒲、芮、虞、泰、陕、鼎六州免二年租调,自余给复一年”[9]。轻徭薄赋的政策使为农业发展提供了非常有力的社会环境。

李唐建国之初,北方中原地区经过连年战乱,生产破坏,人口凋零,“自伊、洛以东,暨乎海岱,灌莽巨泽,苍茫千里,人烟断绝,鸡犬不闻,道路萧条,进退艰阻”[10]在这样一个落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国家,要使其巩固,首先必须恢复农业发展,而兴修水利,灌溉沟渠又是恢复与发展农业的必要条件。唐中央政府设有水部郎中之职,管理全国灌溉及航运事物。又有水监和督水使者,管理河渠的修理和具体灌溉事宜。唐朝的《水部式》就是关于合区灌溉、舟楫、桥梁以及水运等事务的法令。

唐朝建国以来,兴修了很多大型水利工程,在河南道蔡州新息县增修了隋朝的玉梁渠,灌田面积扩大到30多万亩,河北蓟州三河县,有渠河与孤山陂,灌田30万亩。山南道李皋主持修复江陵县的古堤,扩展良田50万亩,唐初各道均有修建水利工程,其中关内道11处,河南道20处,河东道16处,河北道54处,陇右道1处,山南道5处,淮南道4处,江南道22处,剑南道27处,岭南道3处,总计163处。

唐继隋末大乱之后,人口死散很多,土地大量荒芜,社会经济凋弊。唐朝为稳定社会秩序,恢复、发展农业生产,保证赋税收入和徭役调发,采取了许多措施,其中最主要的是武德七年(624年)四月颁布了均田令和租庸调法。

均田制虽然在隋朝时期开始实行,但在唐初才完善。均田令规定:继续实行均田制,庶民依据户籍授田。丁男和十八岁以上的中男授田一顷。其中二十亩为永业田,可以传给子孙,八十亩为口分田,死后要还官。老男、残废、重病者授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授口分田三十亩。这些人如为户主,加授永业田二十亩。和尚、道士授口分田三十亩,尼姑、女冠(女道士)授口分田二十亩。工商业者的永业田、口分田减半授给;若在狭乡(人多地少地区)则不授。狭乡农民亦减半授田。均田制的推行使土地买卖受到严格控制,在一定程度上起了抑制土地兼并,维护小农经济的作用。所以均田制的实行对唐初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

[Two]、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经历了哪些变化

〖One〗、奴隶社会的土地制度——井田制

在原始社会土地是公有的。进入私有制的奴隶社会以后,土地演变为以王为代表的整个奴隶主阶级所有。当时农业生产力不高,人口稀少,土地也相对过剩,于是相应的土地制度——井田制产生了。井田制度是计口授田,奴隶主将其所领有的土地,对隶属于自己的每一个成年劳动者,按照一定制度授予若干亩份地。这是我国历史上最初的按劳动力数量分配耕地的方法。

得到井田封地的奴隶主,对土地可以世袭享用,但不能私自转让或买卖。他们对土地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土地的所有权是属于商王或周王的。周王可以把土地收回再行封赏。在商、周奴隶社会,这种土地称“公田”。

〖Two〗、封建社会战国时期、秦代、汉代的土地制度

其一,战国时期封建土地制度的形成。

最早承认封建土地制度的是鲁国。鲁宜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实行了“初税亩”,即不论公田、私田,一律按照土地的面积征税,从而承认了土地的私有。“初税亩”虽然仅仅三个字,却含有极其重大的社会变革的历史意义。它表明中国的地主阶级第一次登上了舞台,第一次被合法承认。

秦国的秦孝公任用商鞅两次变法废除井田,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废去旧贵族世袭特权奖励军功,禁止私斗,实行重农抑商等从法律上对封建土地制度进一步肯定。《汉书·食货志上》曾引用武帝时政论家董仲舒的话说“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大致从此以后,人们私有土地,相互买卖,即已有正式的法律根据了。

土地可以买卖之后,有利于土地的流通,以免有些土地闲置不用,但不可避免的结果是土地兼并严重,以后各朝代都存在此问题,统治者虽采取一定措施,但收效甚微。

其二,秦代、汉代的田制和汉武帝以后的限田主张。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封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的统一国家。其田制仍承袭了战国时的制度,除国家直接占有的土地以凳外,皇室和封建地主也都占有了大量土地。公元前216年,秦始皇曾令“黔首自实田”,即命令占有土地的人向政府申报所有土地的数额。这是国家从法律对土地私有的承认。这时全国的地主和自耕农已不少。

西汉时候,“汉承秦制”。官地已垦的称农田,未垦的称草田,都“赋”与簧或“假”与贫民耕种,收取“假税”、“假”是租借之意,“假税”即田租。《汉书·宣帝记》载“假郡国贫民田”。“流民还归者,假公田、贷种食”,这正袭是出租官田给农民耕种的记述。汉代国有土地中的屯对后世影响很大,屯田是舞招募农民或利用士兵垦种国有土地的一种措施。前者称民屯,后者称军屯。

对于开发边疆,抵御匈奴和发展农业生产都起一定作用。但是屯田的士卒不但要耕作,同时还要守边。垦田的农民一方面承担沉重的租税(是地租和田税的合一物,其数额大概接近产量的50%),另一方面还要负担边地治河、修渠、兴修水利等工作,劳动繁重,生活困苦。屯田是利用国有土地很有效的措施,但封建统治者没有充分调动屯田居民的积极性,使屯田之成效没有发挥到最大。

在汉代,以皇帝为首的地主阶级占有大量的土地,汉武帝时淮南王的子女及衡山王都曾“侵夺民田宅”、“数侵夺人田,坏人累以为田”,一般官僚、地主和商人也都进行土地兼并。而农民却无立锥之地,不得不耕豪民之田,缴纳50%的地租,受着残酷的剥削。大地主和农民之间的阶级矛盾非常尖锐,为了巩固封建统治,安定社会秩序,董仲舒提出了著名的限田主张。他主张限制私人占有土地的比较高亩数。古代的井田法虽难以恢复,但是可以采取“限民名田,以澹不足”的措施,董仲舒没有说明限田的亩数以及具体实行的办法,而只是提到应当限制私人占田。他的这一主张,只限于议论,并未付诸实行。

〖Three〗、隋代、唐代、宋代的土地制度与土地问题

隋代、唐代实行均田制,它将土地分为露田、麻田、桑田及宅地四种,前两类田所有权属国家,不得买卖,后两类田则可作为祖业传给子孙,并允许自由买卖,均田制在唐前期为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但随着李唐王朝的衰败,土地兼并不再有任何限制,均田制日益驰坏。

到宋代时,采取了“不抑兼并”的政策,所以土地兼并比前代更为激烈。豪强地主占有大量土地,并且享有免税免役的特权,赋役的重负自然落在广大农民和中小地主身上、地主阶级把土地租佃出去,坐享高额地租收入。契约租佃关系逐渐普遍,定租制也开始出现。敦煌地区和吐鲁番出土的文卷资料表明,契约租佃关系在唐代已经出现,进入宋代以后更加普及。在租佃契约上,一般都写明田主、租田人和中人姓名、土地亩数以及每年应缴租额。在契约规定的期限内,农民不能离开佃种的土地。

契约期满可自行去留。佃农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比过去减轻,他们的社会地位也比以往提高。定租制是地主规定佃户每年交纳固定数额的实物。在定租制下,按亩规定固定的地租量,丰年不增,灾年不减。佃农通过改进生产、提高劳动强度增加的产量可以全归自己所有。所以对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一定的刺激作用。但灾年不减租,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遭到很大困难。假如生产有了提高,地主对亩产的增加是不会坐视不问的,往往用“车佃增租”的手段来榨取农民的劳动成果。

〖Four〗、明代、清代土地制度和土地问题

明代初,全国荒地很多,统治者注意清查田亩、赋税和鼓励人民垦荒。“明太祖即帝位,遣周铸等百六〖Fourteen〗、人,核浙西田亩,定其赋税,复命户部核实天下土田。”洪武二十六年(公元1387年),曾命各州县编造土地登记簿册,这源样,土地的大小、土质的等级,就都有图册可凭,便于封建政府控制土地,征发赋税。朱元璋还明令鼓励垦荒,所垦土地不论有无原主,都归垦荒人所有,作为永业。洪武三年“又以在原田多荒,命省臣议,计民授田。

一如民耕,人给十五亩,蔬地三亩,免租三年”,实质是募民垦荒。洪武二十年更发布了额外垦荒永不起科的诏令,规定除了已纳税的土地之外,额外垦荒,土地归其所有,且永不征税。此政策推行了70多年。对农业和平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全国垦地面积不断扩大,农村里中小地主和自耕农的数量有了很大增加。但是,土地兼并仍很严重。

清代的土地仍可分为官田和民田两大类。清代统治者入关以后,为了抢占土地剥削人民,于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颁布圈地的命令。令文说“我朝建都燕京,期于久远,凡近京各州县民人无主荒田,及明国皇亲、驸马、公、侯、伯、太监等死于寇乱者,无主田地甚多若本主尚存,或本主已死而子弟存者,量口给与,其余田地,尽行分给东来诸王、勋臣、兵丁人等。”在命令中所圈占的土地,虽然名义上限为明代官田或无主土地,但实际上不论有主无主,土一律圈占,以致凡圈地所到,原主登时逐出,农中一切所有,尽归新主。被圈之农民,不得不弃家逃亡,或者沦为新主人的奴仆。

清代初,在直隶、山西、河南、陕西等地的明代王公勋戚庄田,其中除直隶的一部分被清政府圈占外,其余的或已荒废,或仍由原来的农民耕种,这些土地称为“更名田”,属耕种的农户所有。据统计,这种土地的总数不下20多万顷。这一规定有助于荒废土地的开辟,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农业生产的恢复交和发展。

明、清时代,地主经济的剥削形式有了一些新的变化,主要是土地永佃权的出现和雇佣关系的发展,永佃权是佃农在按租约交租的前提下,永久租种某裳块土地的权利,地主出卖转让土地,不影响佃农继续租种。在实行永佃制的情况下,土地的耕作权和所有权分离了。佃农不但可以长期使用这块土地,并且有将田亩权出卖,抵押和典当的自由。佃农有了永佃权,相对说生活较有保障,他们改良土壤,提高土地肥沃程度的利益,可以归自己所有。这样就提高其生产积极性,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

明、清时候,农业中的封建性雇佣关系也有发展地主雇工种田,可以从他们身上榨取到大量剩余劳动。但也反映出封建社会后期农民对封建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有所减弱。

[Three]、垦田和屯田的区别

在汉语中有些情况下都包含或表示“屯垦”的意思。以下是部分词语的详细解释和区别:

屯垦1.屯戍垦殖。《明史?费瓛传》:“以凉州多閒田,请给军屯垦。”《清史稿?食货志一》:“罪徒当遣者,限年屯垦,已事释还。”2.指聚居垦荒。郭沫若《李白与杜甫?李白与杜甫在诗歌上的交往》:“在唐代就有人围湖作圩以事屯垦。”...

屯田1.利用戍卒或农民、商人垦殖荒地。汉以后歷代政府沿用此措施取得军餉和税粮。有军屯、民屯、商屯之分。《汉书?西域传下?渠犁》:“自武帝初通西域,置校尉,屯田渠犁。”《叁国志?魏志?武帝纪》:“是岁用枣祗、韩浩等议,始兴屯田。”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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