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 元朝 赋税
1192202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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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的赋税制度,应当在保障国家税收之余,充分考虑到百姓的实际负担。当现有的赋税制度,不再与实际民情相匹配时,调整赋税制度就是当务之急。唐德宗年间,由于安史之乱后藩镇割据严重,唐初推行的租庸调制给百姓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在宰相杨炎的提议下,意图减轻百姓负担的“两税法”应运而生。
〖One〗、“一条鞭法”是明代嘉靖时期确立的赋税及徭役制度,由桂萼在嘉靖十年(1530)提出,之后张居正于万历九年(1581)推广到全国。新法规定:把各州县的田赋、徭役以及其他杂征总为一条,合并征收银两,按亩折算缴纳。这样大大简化了税制,方便征收税款。同时使地方官员难于作弊,进而增加财政收入。
〖Two〗、“一条鞭法”上承唐代的两税法下启清代的摊丁入亩,是中国历史上具有深远历史影响的一次社会变革。既是明代社会矛盾激化的被动之举,也是中国封建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主动选取。
租庸调制以外的杂税,主要则为“两税法”。780年,唐德宗时的宰相杨炎鉴于当时赋税征收紊乱的情况,建议实行两税法,为唐德宗所采纳。“两税法”规定:按各户资产定分等级,依率征税。首先要确定户籍,不问原来户籍如何,一律按现居地点定籍。取缔主客户共居,防止豪门大户荫庇佃户、食客,制止户口浮动。依据各户资产情况,按户定等,按等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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