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财产公证

侠名- 2024-08-16 21:59:38

宋朝财产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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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简述宋朝的财产继承制度
  2. 宋朝的科举制度
  3. 北宋科举制

[One]、简述宋朝的财产继承制度

宋朝除沿袭以往遗产兄弟均分制外,允许在室女享受男子继承权的一半,并承认遗腹子和亲生子的同等继承权。南宋又规定了户绝继承,即无男子继承的规定,分为(1)立继:即夫亡妻在,立继从妻;(2)命继:夫妻俱亡,立继从其长亲属。其中在室女享有3/4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4财产继承权。出嫁女享有1/3财产继承权,继子1/3财产继承权,1/3归国家所有。宋代财产继承是诸子均分,只不过财产分割时增加了政府的行为,即“官中从中”,当地官府起到了公证的作用。扩展资料:诸子均分制是自给自足农业经济和血缘拟血缘群体共有制共同规定的独特的财产继承制度,它包含着“袭位”与“析产”两个基本内涵。中华文明的经济制度是血缘拟血缘共有制,它不仅意味着一家一户财产的血缘共有,还意味着整个社会和国家财产的拟血缘共有。

[Two]、宋朝的科举制度

〖One〗、宋代的科举制度,大体同唐代一样,有常科、制科和武举。

〖Two〗、相比之下,宋代常科的科目比唐代大为减少,其中进士科仍然最受重视,进士一等多数可官至宰相,所以宋人以进士科为宰相科.宋吕祖谦说:“进士之科,往往皆为将相,皆极通显.”当时有焚香礼进士之语.进士科之外,其它科目总称诸科.宋代科举,在形式和内容上都进行了重大的改革。

[Three]、北宋科举制

宋朝的科举在很多方面都继承了唐朝的制度,但有鉴于唐制中诸多积弊,又进行了广泛的改革。

宋朝科举,起初是一年举行一次。英宗治平三年(1065年),定为每隔三年举行一次。到太宗时录取名额大增。

过去“工商杂类”出身的士人一直被排斥在仕途之外。宋朝冲破了这种限制,不讲门第出身,工商杂类自可应试。到北宋末年,甚至僧道亦可应试。只要有奇才异行便可录取。科举应试者范围的扩大,无疑对选才的质量是有好处的。

唐朝科举考试及第后,还要经过吏部考试合格才能任官。宋朝时,则一经考试录取,立即授官,简化了录用程序。因此,更能吸引士人孜孜苦读,以求闻达。

〖Four〗、殿试成为定制,考试制度变为三级

宋朝为了禁止谢恩于私门,于太平兴国七年(982年)下令,禁止考生称考官为“师门”,自称“门生”,以防考官考生结成政治集团,互相标榜,有碍于中央集权。乾德六年(968年),殿试成为定式,沿袭不改。这样一来,宋朝的考试制度就由两级制增为三级制,即州试、省试、殿试。

唐朝的主考官是吏部考功郎中、员外郎或礼部侍郎。宋朝的主考官则是临时差遣,年年不同,届届各异;还设有“权知贡举”即副主考官若干人,互相监督。这样,就限制了主考官的权力,以保证科举考试比较公正地录取人才。

北宋前期采用苏轼派的主张,大体上沿袭唐制。王安石变法,反对以诗赋取士,主张务实,进士的考试项目取消了诗赋,专考经义和时策,增设明法科。哲宗元祐时兼顾诗赋和经义两科,有诗赋进士,也有经义进士。

宋朝考试规则比唐朝严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防止考生作弊的制度。宋规定考生不准带书本入考场,但考诗、赋的一场可以携带查检音韵的工具书,如《切韵》、《玉篇》等。为防考生作弊,废除了这个礼节,考生的坐具、茶具全部撤去。考试时,连喝水都不允许,可见防范之苛刻,以后也成为定制。

其二,官员子弟的复试制度、宋代惩前代之失,一方面规定官员子弟可以参加考试;另一方面又规定,凡官员子弟都必须复试。

其三,废除考官与考生之间的特殊关系。宋太祖建隆三年(962年)下诏,“及第举人不得呼知举官为‘恩门’、‘师门’及自称‘门生’”。此后也成为定制。

其四,糊名制度。宋太宗淳化三年(992年)采纳了将作丞陈靖的建议,礼部复试后上奏合格进士名单,实行糊名,只报等级,不论姓名,等皇帝同意后再拆开宣布。咸平二年(999年),礼部会试时,朝廷另派官员在卷首封印,明道二年(1033年),各州考试也采用此法,从此形成了严格的糊名制度。

其五,誊录制度。宋真宗于大中祥符八年(1015年)下诏设置誊录院,专门负责誊录试卷。封卷官员密封了考卷之后,送誊录院,抄录时,由内侍二人监视,再派朝廷官员校对考卷的原本和副本,以副本交礼部阅卷定等级。自此以后,也成为定制。

其六,锁院制度。宋代科举考试虽由礼部主持,但礼部仅为具体办事机构,皇帝在考试前临时任命朝廷大员主持考试,称“知贡举”。宋太宗淳化三年(992年),任命翰林学士苏易简等人为知贡举,苏易简等人受命之后,为表明他们公正,也为了避嫌,不再回家,住宿于尚书省贡院,锁门谢客,不与外人往来,从此形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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