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凌迟刑法
723202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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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第一部刑法是《宋刑统》。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时任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主持立法,是年7月制定完成了《宋建隆重详定邢统》,简称《宋刑统》,由宋太祖诏令颁行全国。宋朝沿用该立法模式,颁布了《宋刑统》,并由大理寺刻板印刷发行全国。
刺配。就是集刺、杖、流于一身的刑罚,是指脸上刺字,外加杖脊而后流配充军。正如明朝人丘浚在《大学衍义补》中说:“宋人承五代为刺配之法,既杖其脊,又配其人,而且刺其面,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也。”
〖One〗、古代宋朝的刑法分为:极刑、徒刑和流刑。
〖Two〗、极刑:就是死刑,分为“绞”(吊死),“杀”(杀头),“剐”是最狠的一刑,被千刀万剐,活剥。
〖Three〗、徒刑:监禁的意思,就跟我们现代的坐牢一样,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但是在古代,最长监禁二十年,因为在监狱是吃国家的粮食,所以没有哪个朝代愿意养着犯人,所以超过最长监禁时间的犯人往往会被直接转换为极刑。
〖Four〗、流刑:比徒刑更轻,就是将犯人流放,押送至边疆或者没有开发的地方,禁止他们回来。流放还会分时间长短,距离长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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