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判案官员
14852024-11-04
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宋朝官员监督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宋朝官员监督以及北宋,设立了什么和什么监督地方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块儿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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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e〗、赵匡胤黄袍加身取代后周建立了大宋,这一位行伍出身的皇帝,吸取唐末五代以来的藩镇格局的混乱局面,在他开国之后,便加强了对地方和地方官员的监督,并且形成了大宋独特的监督体系。
〖Two〗、宋朝是一个比较有意思的朝代,他的行政机构和官员都比较多,有些是重复设置,也就是说有些机构的职能是重叠的,当然有官员的职责也就相应的重叠了,这样官员相互牵制,分权,最后的权力全部都集中到了皇帝手中,赵匡胤当初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分权来达到集权,这样就可以避免唐末的藩镇割据,事实证明他的目的达到了。
〖Three〗、在地方监察制度方面,宋朝建立了与路、府州二级相适应的监察体系,并且对地方监察体制自身监察进行了强化。宋代的地方监察体系层次是二级层次结构,分为路级与府州、军、监级。
〖Four〗、府州、军、监级的监察机构主要负责监察本级官员,同时辖区内的县级官吏负有按察之责。路级监察机构包括提点刑狱司、转运司、提举常平司,《大宋提刑官》中宋慈提点刑狱司的官员,人称宋提刑,他可以对辖区的内案子重审等,这就是一种监察。
〖Five〗、这些路级监察官员这些官员被统称为监司,而府州、军、监级监察机构称为通判厅。在宋朝你经常能够听到一个官职通判,比如苏轼曾经就担任过杭州通判。
〖Six〗、这种监察制度在地方上形成了一个严密的监察网,极大的达到了虚弱地方的目的,加强了宋朝的中央对地方的控制。
〖One〗、治官之官是说监司职能的双重属性,既负有地方行政管理职能,又有监察地方吏治的职能,既是治民之官,又是治官之官。
〖Two〗、赵匡胤和他的后继者在大宋国土上创造性的建立了一套远较前朝历代更加严密的地方监察和行政制度,即监司制度。这套制度的确立使宋朝彻底摆脱了藩镇割据的隐患,也达到了严密控制地方的目的,消除了地方上的不稳定因素,巩固了宋朝的统治,是具有积极的历史意义的,也对后世王朝行政和监察制度的建立影响深远。但是制度本身存在的事权不[One]、运转不灵、效率低下、互相牵制而又互相推诿的弊端也不容忽视。
〖One〗、宋代的科举考试分为州试、省试、殿试3级。
〖Two〗、州试时,由州通判(朝廷派往各州监督知州的官员)主持进士科考试,以州之录事参军(协助州长官纠察诸曹掾的官员)主持其余各科的考试。如果考官不通经义,则需另选考官,但必须由州通判监考。考试完毕,考官必须用朱笔批阅试卷,凡回答正确的写“通”,回答不正确的写“不”。考官和监考官最后还要在试卷末尾签署姓名。凡取中的考生名单及其试卷都要在秋天呈报礼部。最初规定:凡是家中高祖以内有犯死罪的“及诸不孝、不悌、隐匿工商异类、僧道归俗之徒”,都不准参加科举考试。
〖Three〗、州试取中的考生于冬季集中到京城参加由尚书省、礼部主持的省试,这些考生被称为“举子”或“贡生”。他们须将自己的家世、年龄、籍贯、参加科举考试的次数等如实写明,呈交礼部。这些考生们要10人相保,如果发现有人弄虚作假、违反科举中的规定,这10人就要连坐,取消考试资格。为了保证远地考生能有条件来京师参加考试,公元969年,宋太祖曾下令西川、山南、荆湖等道的官府对考生提供来往路费。只是这个做法没有继续实行下去,偶尔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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