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 职差

侠名- 2024-11-20 04:40:02

宋朝 职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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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宋代一职多官
  2. 宋代官制利弊
  3. 宋朝贬官制度

[One]、宋代一职多官

都有,宋代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削弱官员的权力,实行一职多官,“冗员”问题突出。同时一官多职现象也很严重,有的是实职,有的是虚职,有的是临时差遣,职多所以工资高

[Two]、宋代官制利弊

〖One〗、宋的谏官机构为为谏院,主官为左右谏议大夫,下设司谏和正言。

〖Two〗、以下是文献通考中关于宋代谏官的记录,总结如次。总结起来,可以看出在宋朝早期的谏官还是针对皇帝的,但是后来就逐渐演变为针对大臣的,最后甚至蜕变为权臣控制朝政的工具。

〖Three〗、其所属先后变动几次,先是由中书门下官员充任,再次是左右谏议大夫分属二省,再次是专属门下,再次是独立机构与二省抗礼。

〖Four〗、宋承五代之弊,官失其守,官、职、差遣才以定俸入而不亲职。谏议大夫、司谏、正言,皆须别降敕,许赴谏院供职,方为谏官,亦有领他职而不与谏诤。其由他官领者,带知谏院,以两省官充。掌供奉谏诤。凡朝廷阙失,大则廷议,小则上封。

〖Five〗、真宗天禧元年1017,诏两省置谏官六员,谏官成为专职。

〖Six〗、明道年间1032,设立谏院,归属门下省。

〖Seven〗、庆历初,诏除谏官毋得用见任辅臣所荐之人。

〖Eight〗、元丰(1078)寄禄为大中大夫,始正名左、右谏议大夫为谏垣之长,专言责焉。左隶门下,右隶中书,同掌规谏。

[Three]、宋朝贬官制度

〖One〗、“对移”是两宋时一种相对最轻的贬黜惩罚手段。

〖Two〗、州级主官(如知府、知州)、路级主官(亦即“监司”,如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地方军事长官(如制置使、宣抚使),可以在上报中央的同时,将自己辖下部分官员的差遣或职事官进行两两对调。

〖Three〗、如是由于官员因老、病、昏庸等缘故不称职,抑或由于官员有不法行为,而导致的“对移”,则即为一种惩罚手段。

〖Four〗、即贬降职务,这在宋代有各色各样的形式,我于此试举几种——

〖Five〗、如“出外”。例如北宋神宗熙宁三年(1070年)四月,“监察御史里行”(御史台差遣)张戬落职【3】出外,“知(江陵府)公安县”。

〖Six〗、【注3:宋代有时也会用“落职”来指代“失去中央差遣或职事官”的状况。这与前文所述的对职名的“落职”全然不同。】

〖Seven〗、如“近、大降远、小”。例如前文曾提及北宋仁宗至和二年(1055年)十二月,包拯因之前举荐不当,降本官(阶官)、差遣一事。他的差遣就是“大降小”,从“知庐州”降为“知池州”。

〖Eight〗、这三者相当类似,都是不等该官员的差遣或职事官任满,即行罢免,由另一官员顶替。该官员被罢免而失去职务后,情节较轻的,只好等待下一次铨选、任命;情节较重的,则还需要等待审查。

〖Nine〗、其中,“冲替”作为惩罚手段,重于“差替”。这两者在北宋前期并不(或者说至少并不完全)具有贬黜、惩罚的意味,之后才渐渐成为了惩罚手段。

〖Ten〗、而“放罢”则出现于北宋后期,并在南宋时逐渐取代了“差替”与“冲替”。

1〖One〗、指直接将该官员贬降、责授为各种闲散官,即基本无职守或完全无职守的,常用于安置各色人等的一些特殊的差遣或职事官。譬如分司官、祠禄官、添差官、散官(散秩)等等……

1〖Two〗、针对全部官职的主要贬谪罢黜方式。

1〖Three〗、指停止该官员所拥有官职的全部职守与权力。

1〖Four〗、“勒停”,或同时“追官”,称“追官勒停”;或同时“除名”,称“除名勒停”。前者一般还保留了某种程度的官衔,后者则失去了官员的身份。

1〖Five〗、即俗称的“削籍为民”,指官员被剥夺全部官职头衔。之后,若其父祖近亲仍有官身,则该官员的身份变为官员亲属;否则,为庶人身份。

1〖Six〗、这是宋代那些直接对官员的官职起作用的惩罚手段里最重的一种。但即便遭受除名,通常依然有机会叙复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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