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厨回到宋朝
6792024-11-23
今天给各位分享唐朝刑罚演变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古代针对妇女有哪些刑罚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
敲压脚踝。此刑最迟在南北朝时已见记载,开始仅仅是“用方材压……踝胫”(《宋书·佞倖传》),亦简称为“压踝”。到隋唐时,酷吏多用此法讯囚,如唐代酷吏李嵩等所用的酷刑中,即有“方梁压踝”。唐肃宗时,有个被诬为“阴通史朝义”的胡贾康谦曾受此酷刑,“按之两宿,鬓发皆秃,膝踝亦拷碎,视之者以为鬼物,非人类也”。后来,逐渐演变为用锤、棒敲击胫骨,受刑者的脚踝在敲击之下的痛楚更甚于“压”。《活地狱》中说:“先提上一个人来,把这人按倒在地,一人揿住他的上身,一人揿住他一条腿,再用一个人把他裤脚卷起,除去袜子,却拿一只手扳牢他的脚,把脚踝骨露在外面。那个拿钉锤的人,就照准踝骨上一块骨头,一五一十打个不了。诸公可知,这块骨头是经不起打的,始而痛,继而麻,到得后来,只有痛无麻,一下下都痛到心里去。一只打完,再打那一只,每只打不上二三百,不但皮破血流,骨头亦早已碎了”。道光三年,贵州司有个贺文魁被人诬告窝匪行窃,审讯中竟被用捶衣木棒敲打脚踝丧命。
根据记载,唐宋明清以来,针对女犯人有特别严厉的刑罚,史称“五刑”,分别如下:
1.刑舂:古代对妇女犯罪施用的一种刑罚。在施以黥、劓等肉刑后押送官府或边境军营,服晒谷、舂米之劳役。
2.拶刑:古代对女犯施用的一种酷刑。拶是夹犯人手指头的刑罚,故又称拶指,唐宋明清各代,官府对女犯惯用此逼供。
3.杖刑:隋唐以来五刑之一。宋明清三代规定妇人犯了奸罪,必须“去衣受杖”,除造成皮肉之苦外,并达到凌辱之效。
4.赐死:古代对身份特殊的罪人采用赐毒酒、赐剑、赐绫、赐绳等物,由其自毙。妇人多赐绫缎,历代沿用。
5.幽闭:对女犯施行的宫刑,开始于秦汉。即使用木槌击妇人腹部,人为地造成子宫脱垂,是对犯淫罪者实施的一种酷刑。
这些刑罚,看了让人胆寒,从这些刑罚里面,我们可以窥见古代女子的地位是如何低下。
〖One〗、北齐时始出现,明代始称夹棍。是用三根木棍夹在人犯小腿上实行的一种刑法。
〖Two〗、清代是专用于男犯的法定刑具,亦称之为“三木”,其刑残酷,诬枉者众。
〖Three〗、社会的进步,文明的演变,法也从原始简单的习惯,逐渐向着结构严谨、富于哲理的模式过渡,中国历史上法律的变革,实质上代表及反映了中华民族对社会、人生以及与人关系的根本性问题所作的思考,集中、突出反映了中华民族的基本价值观念。
关于唐朝刑罚演变,古代针对妇女有哪些刑罚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