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酷刑图
1314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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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中的五刑制度是隋《开皇律》中首次确立的,包括笞、杖、徒、流、死五种基本的法定刑罚。具体如下:
〖One〗、笞刑,即用法定规格的荆条责打犯人的臀或腿,自十至五十分为五等,每等加十,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等,用于惩罚轻微或过失的犯罪行为。
〖Two〗、杖刑,即用法定规格的“常行杖”击打犯人的臀、腿或背,自五十至一百分为五等,每等加十,稍重于笞刑。
〖Three〗、徒刑,即在一定时期内剥夺犯人的人身自由并强迫其戴着钳或枷服劳役,自一年至三年分为五等,每等加半年,是一种兼具羞辱性和奴役性的惩罚劳动。
〖Four〗、流刑,即将犯人遣送到指定的边远地区,强制其戴枷服劳役一年,且不准擅自迁回原籍的一种刑罚,自二千里至三千里分为三等,每等加五百里,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较重的刑罚。妇女犯流罪的在原地服劳役三年。
〖Five〗、死刑,即剥夺犯人生命的刑罚,是五刑中最重的一种,分为斩、绞两等,绞因得以保全遗体而稍轻于斩。
〖One〗、十恶不是由贞观律首次规定的最早正式规定“十恶”制度的法典是开皇律。
〖Two〗、“十恶”是指隋、唐、宋时期直接危及君主专制政权、封建统治秩序和严重破坏封建伦理纲常关系的重大犯罪行为。隋朝《开皇律》在《北齐律》“重罪十条”的基础上,正式形成“十恶”制度。
〖One〗、唐朝关于金融犯罪的立法更为完备。在铸钱方面,唐律规定,“私铸钱者,流三千里;作具已备,未铸者,徒二年;作具未备者,杖一百……若磨错成钱,令薄小,取铜以求利者,徒一年”。在收藏方面,对收藏现钱数额加以限制(如唐宪宗年间规定比较多为5000贯),限满违犯者,平民处死,有官品人等奏告朝廷贬责。唐时借钱违约也要治罪。借款人到期不按契约偿还,或违期偿还,出借人可到官府告发,官府依法追究借款人责任,并强制如数偿还。
〖Two〗、——摘编自胡启忠《中国古代金融犯罪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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