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俘虏公主
1436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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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e〗、刺配,指古代在犯人脸部刺字并发配边远地方。语出《宋史·刑法志三》:“刺配之法二百余条,其间情理轻者,亦可复古徒流移乡之法,俟其再犯,然后决刺充军。”
〖Two〗、其法可溯源到北朝的《北魏律》和《北齐律》,凡“论犯可死,原情可降”的鞭、笞各一百,并处以髡发之刑,发配边境,以为兵卒。隋唐法律确立封建五刑制度,废除了鞭、流并用的刑罚,改为流配、服役结合,凡处以流刑的,均于流放地服役一年。后唐时,对凡处以流刑的,一律附加杖刑。后晋时,又创刺面之刑,将刺面与流配结合起来,合称刺配,但是那时刺配仅为刺面与流刑两者合用。北宋时,统治者又实行折杖法,以杖刑代替原来的笞、杖、徒、流四种刑罚的执行。但同时又沿用和发展了后晋以来的刺配之刑,作为对死刑的宽宥。刺配之刑成为集刺面、杖刑、流配三种处罚于一身的重刑,仅次于死刑。宋代的刺配按罪轻重的不同而不同,分为刺配本州、邻州、500里、1000里、2000里、3000里及沙门岛等不同等级,刺面也分为“大刺”和“小刺”。凡犯重罪的,就把字刺得很大,而且根据不同的罪行,所刺的形状也不一样。如,宋朝曾规定:凡犯盗罪,刺环于耳后;处徒刑、流刑的刺方形;处杖刑的刺圆形,三犯杖刑移于面,“径不过五分”。后来又规定,“凡强盗抵死特货命之人”,在额头上要刺强盗二字,余下的字分刺两颊。所刺内容除“选配某州(府)牢城”外,也有把其犯罪事由等刺于脸上的。
〖Three〗、像是水浒传里宋江、林冲这些人都受过这个刑
〖One〗、“刺配”这种刑罚,始于五代的后晋,后晋以前的流配,限于远涉,而不刺面。到了宋代,还把刺面与脊杖、流配等刑罚施于罪犯一身,美其名曰“打金印”。刺在犯人脸上的字,有大小之别,当时负责审判的官员认为罪情严重或者性情恶者,则刺上大体字;次之,则刺上小体字。
〖Two〗、所刺之字,除了“迭配某州(府)牢城”外,有些还把犯罪情由、服役种类刺在脸上,如“配某州(府)屯驻军重役”等。南宋时规定犯强盗罪免死流配者,“额上刺强盗二字,余字分刺两脸”。
第一刑为笞刑。所谓笞刑,就是用荆条或其它之物抽打犯人之身体,至于所打的部分,以及所使用的刑具,执行的数量,在不同历史时期,也在不断改变。而且,在某些历史时期,还可以花钱抵消笞刑。或以别的刑罚来抵换,比如宋、清时期,就允许以杖刑来抵换笞刑,比如宋时,原本判为笞刑五十的,则可折为杖臀十下。
第二刑为杖刑。相比杖刑,前者荆条抽打身体之笞刑就显得格外轻了。因为笞刑对犯人的身体比较多造成之伤皆为皮肉之伤,假以时日都能康复。但是杖刑则要严重得多,杖刑之刑具一般都是竹板或较粗的大荆条。一般击打犯人之部位,多为臀部和脊背,即杖脊、杖臀。
在宋代之前,杖臀还是隔着衣服,元明之后,杖臀去衣,不仅对肉体造成伤害,更是对罪犯的羞辱。尤其是在乎礼义廉耻之官员,被当众拨开衣服打屁股,可是丢人之极的事,比皮肉之疼更疼。
此外,在不同朝代,杖刑之刑具的大小尺寸也是不断变化的。
第三刑为徒刑。《疏议》有载:“徒者,奴也,盖奴辱之。”
以上之刑,基本都是根据一罪进行一定的肉体惩罚。
但是徒刑的情况就不同了,徒刑是要根据罪行判定时间的长短,在某一段时间内被剥夺自由,且要带着枷锁或镣铐进行服役劳动。故,如奴也。西周时期,徒刑的期限为〖One〗、〖Two〗、3年。其它历史时期,略有变动。
第四刑为流刑。《尚书·尧典》载曰:“流宥五刑”。流刑在很早就被作为五大正刑之一,可以说历史悠久。
流刑可以说是徒刑的升级版。流刑,是指把犯人流放到某一地进行戍边或劳役。但是一般而言,流放之地,多为蛮荒或比较偏远之地。有的犯人常常没有走到流放之地,就死在了半道。
各朝代对流放的距离也略有不同,比如流二千里、流三千里等。
在某种程度上而言,杖刑之后,再流三千里,基本上就等于是执行了死刑,活下来的几率也很低了。
第五刑为死刑。死刑,说白了就是直接就地处死。
但是处死的方式却各不相同,比如斩首、凌迟、绞等。其中凌迟是最残酷的死刑处死方式,直到清末才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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