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饰宋朝官帽
808202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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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e〗、官秩:秦汉时期,官的等级称秩,以“石”数区分,而另以斛计算各级的俸禄米谷。唐代颜师古在《汉书·百官公卿表》注中对此虽做了一些介绍,但实际上在不同时期是有变化的。根据史籍记载,两汉时期的官秩大体有如下一些级别:万石、中二千石、真二千石、二千石、比二千石、千石、比千石(东汉无)、八百石、比八百石(西汉成帝时将这两级废去)、六百石、比六百石、四百石、比四百石、三百石、比三百石、二百石、比二百石(东汉增)、百石、斗食、佐史。
〖Two〗、据聂崇岐《汉代官俸质疑》推断,西汉官秩约有二十级,东汉约有十六级。西汉的俸禄,有时是钱谷均发,但后期似乎全部折钱;东汉则大致是钱谷兼发。
〖One〗、首先,管理对象、工作职责不一样。“刺史”负责监督考察地方官,是监察性质的职务;“牧”是行政长官,是管理当地的官员、百姓。
〖Two〗、第二,级别不一样。刺史权力很大,可以决定地方官的生死,但官秩只有六百石,跟县令的工资差不多;州牧是两千石的大官,与中央“三公”平级。
〖Three〗、第三,“牧”和“刺史”互斥,一个州,有州牧就不再有刺史。
〖Four〗、十三州的长官,虽然在“牧”和“刺史”之间不断切换,但他们的下属,郡的行政长官太守,职责一直
〖Five〗、三国乱世,实力才是最重要的,一州长官,往往管不住实力强劲的太守。杀害荆州刺史王睿的,是他的下属长沙太守孙坚;杀害幽州牧刘虞的,是他的下属右北平郡太守公孙瓒;袁绍统一北方四州,他当时仅仅是冀州治下的渤海太守。
俸禄是古代皇朝政府按规定给予各级官吏的报酬。主要形式有土地、实物、钱币等。
古代俸禄的名称不止一种,如:“月给”、“月薪”、“月钱”等,而明代曾将俸禄称“月费”,后又改称为“柴薪银”,意思是帮助官员解决柴米油盐这些日常开支的费用。而在魏晋六朝时,“薪水”一词除了指砍柴汲水外,也逐渐发展为日常开支费用的意思,如《魏书·卢昶伟》中记载:“如薪水少急,即可量计。”这里的“薪水”就是指日常费用。
中国古代俸禄制度的发展可分为三个时期。
最早的俸禄发放方法,是夏商周到春秋时期长达两千年的“田邑制”,商周时期因官职同爵位相一致,并且世代相袭,俸禄实际上是封地内的经济收入(不包括上缴给政府的部分)。即俸禄表现为土地形式,封地的大小是各级官吏的俸禄标准。
中国古代是一个农业大国,从三皇五帝到清末长达五千年的历史里,始终把农业放在最重要的位置上。“士、农、工、商”,农民是仅次于公务员的社会地位。
夏商周时代实行邦国诸侯制度,天子分封天下,许多官员都被分封或大或小的田地城郭,田里不管种什么,总会长出财富来。除了上交国家,剩下的就是自己的。官越大,分封的田地城郭越大,长出的财富就越多。而且,古代的爵位是可以世袭的,一代传一代,贵族们世代当官,享受那一方土地的生活。
“大国之师,一旅之田”,占有土地,实际是最稳妥的获得收入的办法。至于给多少土地,每个时期是不同的。姜子牙被封齐国,齐国的整个土地就归姜子牙管理占有了,孟尝君“封万户于薛”,薛地的税收除了上交政府外就都是自己的了,至于其他官员,孟子曾记载他那个时代“君十卿禄,卿禄四大夫,大夫倍上士,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各自在自己的地盘上获得财富。
到春秋战国时代,田邑制向“谷禄制”开始过渡。如孔子为鲁司寇,有"奉(俸)粟六万",后来到卫国作官,亦有俸粟六万。至战国,各侯国普遍施行谷禄制。魏文侯以魏成子为相国,"食禄千钟"。燕王哙让位给相国子之,命令将有三百石以上官俸的官吏的官印交给子之,由他委派官吏。秦国的官俸有五十石、一百石以至五百石、六百石以上等级别。楚国用"担"来计算官禄,至有"禄万担"者。
秦代和西汉时代,将“谷禄制”完善起来。秦朝实行年薪制,那个时候叫“岁俸”。当然,发放粟米,不等于只吃不穿,或着不买其他东西了,粟米可以交换布帛等其他生活用品。那个时候也有钱币,等值的钱币可以用来交换其他等值的生活用品。国君也可能赏赐大臣们金钱、实物。不过这些赏赐是偶然的,不是常态。而且,低级的官员,是无法得到皇帝的直接赏赐的。
秦朝有二十个等级,最低的是公士,公士的年收入是50石,也就是1475公斤,今天居民生活吃的米价大概是2块多,就以2.5每斤来计算。1475公斤折合人民币就是7千多元。等级比较高的彻候年收入是1000石,就是29500公斤,折合人民币147500元,平均每个月1.22万元。
西汉的俸禄制非常完善,以相国、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奉常、博士、郎中令、卫尉、任尉、治粟内史等官秩大小作为发放工资的标准,由国家统一发放粟米。最低的佐史年俸为96石,折合到现在年薪为五千多元钱。属于低工资的范畴。西汉的整体工资不高,汉代的名臣张汤被抄家,“家产不过五百金,皆所在,得奉赐,无它赢”。发放的工资几乎是“月光族”都花了,抄出来的家产,无非是皇帝赏赐结余而已。
到东汉时,大概觉得只发粮食官员的生活不方便,改为钱粮各半制,一半粮食,一半铜钱。这样既有吃的,又有花的。值得一提的是,东汉的末代皇帝汉献帝有一项发明,他把公田按官员的俸禄等级赐给官员,让其自己去收取赋税获得收入,称为“职田”。这项制度也是逼出来的,汉献帝自己被军阀挟持,朝不保夕,只得从权改变统治策略。不过这项制度被后代借鉴,一直维持到明朝朱元璋时期才作废,长达千年。
汉承秦制,跟秦朝大同小异。不过汉朝建立了工资体系,以官秩作为发放的标准。最低的是佐史年俸也差不多是1万多元人民币。而秩比万石的官员,年俸折合人民币大概6-7万的样子。当然,除了这些还有官员们的佃租收入,这要远远高于工资,尤其是封了爵位的人,百户、千户、万户,都是富得流油。
钱粮各半制度一直维持到唐朝中期以前,唐朝官员的俸禄分为职田、禄米、钱货三种。根据官职的大小,分职田多少,禄米几何,钱货若干。虽然分了职田,这些官员也不可能自己去种,他们有两种方法,一种是转包出去,获取利润,这就是最早的土地流转;一种是雇佣农民种植,这些农民的身份就不是自由民了,而是被称为“雇农”的人,也可以叫农奴。
隋朝官员分九品,也是年薪制,最低的九品官年薪大概人民币就是8万左右,而中央级别的则可达到近百万的年薪了。唐朝九品官年薪大概是13万元。而一品官年薪是81.6两,禄米650石,合起来折合人民币13万元,算上其他收入,一年总计170--200万元。
当然,也并不是所有的朝代都以粮米计算,其中也有的朝代,以帛计算,如南北朝时期的北齐。
[Three]、自唐朝中期以后至明清的货币制
自唐朝中期以后,钱粮各半制度逐渐向完全发钱转化,因为俸料钱所占比例慢慢超过了实物,越来越多了。唐朝因为经济发达,官员的工资也越多越多,包括禄米、人力、职田、月杂给、常规实物待遇和特殊实物待遇等,工资支付方式便越来越以货币支付方式为主。到了宋代,发明了纸币“交子”,基本上发放工资完全使用纸币代替了。纸币方便快捷,解决了铜钱携带不便的弊端。
宋代的薪水为历朝之最,月薪比较高竟达40万文,包拯那么清廉的官员,也是千万富翁。除了发银票外,还有名目繁多的服装、禄粟、茶酒厨料、薪炭、盐、随从衣粮、马匹刍粟、添支、职钱、公使钱及恩赏等,所以生活在宋朝的官员是最美的。
宋朝可不是一般的富庶,我们就以“包青天”包拯的薪水为例来看一下:
包拯“坐南衙开封府”时,头上戴有三顶帽子,即龙图阁直学士、尚书省右司郎中、权知开封府事。
总计包拯一年的各项收入:20856贯铜钱、2180石大米、180石小麦、10匹绫、34匹绢、2匹罗、100两绵、15秤木炭、240捆柴禾、480捆干草。根据这组物价数据,把包拯每一年的各项什物收入都换成钱,加起来大抵是1022贯,加之20856贯货币收入,一共是21878贯。这便是包拯任职开封府时的年薪。按其时400文铜钱的购买力和如今250元人民币的购买力是相仿的,21878贯铜钱总计1367万元。
元朝只发纸币,所以俸银又叫俸钞。令元朝官员叫苦不迭的是,那时候通货膨胀比较厉害,发了纸币往往很快贬值。
到了明朝,由于朱元璋是苦出身,所以给官员们定的薪资是史上最低,贪污五十两以上还要处以剥皮之刑,所以明朝的清廉官员日子过得很辛苦,大清官海瑞去世时,连出殡都没钱,还是同僚们凑钱给他发送。朱元璋私访宏文馆学士罗复仁宅院,这个堂堂的大学士,租住在一个破烂的民房里,象个民工一样正在刷墙。
明代实行的是薄俸制,取消了唐代以来的职田制、大大降低了禄米的数量,还取消了官员的退休金,导致很多官员都难以养家糊口。据记载明朝正一品官员的月禄米是八十七石,一下官员随着品级的降低,月禄米也相应递减,从一品至正三品递减十三石至三十五石,从三品二十六石,然后依次递减至从九品,至五石而至。就以明朝的九品官员来说,年俸禄六十石,《明会典》记载成化年间一石折合银两七钱,六十石是四百二十钱,按照一两银十六钱计算,四百二十钱约合二十六两银子,换算**民币大约是一万七千多元,月工资只有一千四百多。
清朝官员的工资水平比明朝官员有了很大进步,工资分为俸银、禄米以及养廉银,其中外官的养廉钱甚至高于正常发的俸银。养廉银的发明并没有把清朝的官员都变成清官,大贪官和珅就是个鲜明的例子。
据记载清朝前期一品官员一年的俸禄为一百八十两白银加一百八十斛米,二品官员为一百五十五两白银加一百五十五斛米,最后按品级递减至九品官员的三十五两白银加三十五斛米。后来雍正皇帝继位后建立了养廉银制度,官员根据所在地区和品级的不同可以得到法定俸禄十倍到一百倍的养廉银,据《清全典事例》记载总督的养廉银为一万三千至两万两,巡抚为一万至一万五千两,布政使为五千至九千两,比如清朝时期台湾巡抚刘铭传年俸为一百五十五两,养廉银则达到了一万两。
从夏商周到清,官员的俸禄制度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从发土地,到发粮食,到钱粮并用,直到最后完全以货币支付,见证了中国官场的发展历程。俸禄制度要求官吏在享受俸禄的同时履行一定的职责。若官吏违反朝廷有关法令,或有渎职行为,其俸禄便要相应扣除。早在汉代就已对官吏实行罚俸制度。唐代规定,凡文武官员在朝堂上不守礼仪,罚一月俸;举凡推荐人才不当,处理公文稽迟,科举考试泄题,无故超假等失职行为,皆处罚俸。至清代,罚俸制度更加严密,如官员在官署酗酒、**博、推诿等,均要受罚俸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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