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学者林
7972024-10-20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北魏到唐朝均田制的变化这个问题,唐代均田制有何变化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块儿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One〗、背景:颁布均田令是在北方已实行的计口授田制度演变而来,当时北方人口大量迁徙和死亡,土地荒芜,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十分混乱这一特殊情况下产生的。
〖Two〗、均田制是中国古代一项重要的土地制度,产生于北魏,继之后的北齐、北周以及隋唐都承袭了这一制度。随着地主经济的发展壮大,土地兼并也随之日益严重。均田制形同虚设;到了唐代中叶,均田制终于退出中国的历史舞台。不过,这种制度在朝鲜中宗时却又在赵光祖的建议下在朝鲜半岛重新出现。
唐代均田制的精神与北魏均田制的精神上也有很大的差异。北魏均田制着重于与士族的妥协,而唐代则看似有利于小农,但实际上因允许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也就为土地的兼并大开方便之门。这点我们可以从唐代均田制中的许多特例中发现,比如:
1.唐代政府赐田过于浮滥,加上唐代给予官吏的永业田十分宽厚,于是产生大量官吏私庄。
2.允许自由买卖的特例甚多:要安葬家人,可以卖地;要搬家,可以卖地;要转行,从事工商业,也可以卖地。
3.不用征税的对象不要太多!皇亲、贵族、九品以上职事官、就读大学(国子学、太学、四门学)、单亲妈妈(寡妻妾当户者)、重大疾病与重大伤残的(笃疾、废疾)、孝子、顺孙、节妇、宗教人士(僧道),全额免除征税;被外国人掳掠逃回的(诸落入蕃人而复来者),被掳一年免三年,被掳两年免四年,被掳三年免五年;归化的外国人(蕃人来归化者),免十年。
其次,转到均田制的收受问题上来。露田是属于国有土地,是授田者仅具土地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因此授田者死后国家便会收回露田,再行分配,但这样一来一往的收受,便造成了土地畸零化的问题,于是人们便在私下进行交易(虽然这是与法不容的,但严格说来,这些交易只是走法律漏洞,因为土地交易并不是所有权的移转,而是使用权的移转),使家户的土地能尽可能的完整,于是长久下来,政府所有的地籍资料便与实际不符,这就造成政府对地籍掌握的困难与为来收受作业的困扰,更直接导致立基于均田制的租佣调法走上崩坏之路。
此外,政府默许土地使用权的交易,这自然也就促成土地兼并出现的可能(既然为了整合自家土地能买卖露田,当然也能将从别人那买到或卖出土地)。
由于土地(不论露田或桑田)能被买卖,就造成了均田制走向崩坏。
〖One〗、北魏初年,在中国北方长期战乱,人民流离失所,户口迁徙,田地大量荒芜。而北魏是由鲜卑所建立的,而鲜卑为游牧民族,国家制度极其落后。但在北魏入主中原后,要更好的统治中原的话,需要推行汉化和封建化。因此游牧经济开始像农耕经济转变,土地开始成为新的生产资料。于是喜闻乐见的土地兼并问题又开始了。这使得国家财政入不敷出。大量的流民纷纷揭竿而起。
〖Two〗、公元485年,北魏孝文帝依照汉人李安世之议颁布均田令,同时正式开始执行。均田令规定:凡15岁以上的人,每人授给露田40亩,女子20亩。因考虑休耕轮作,故授田时—般按休耕周期加一或两倍。拥有奴婢和耕牛的人,还可以额外获得土地,且奴婢人数不限,但土地依旧归属主人。
〖Three〗、刚刚接受田地的人,每人另授桑田20亩,限制在3年内种上规定的桑、枣、榆等树。桑田可以终身不还,并且世袭给下一代,禁止买卖。不适合种桑的地方,男子授麻田10亩,女子均田令5亩。而桑田规定“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假如全家都为老弱病残的,则11岁以上的人与残废者各自得到应得的一半田地。
〖Four〗、居民可以向空荒地区迁徙田地;而地域辽阔的地方,居民不许无故迁徙,但可以向官府申请借种受田以外的土地。犯罪流徙或者户编无人守业的土地,则归国家所有。各级地方官吏按照官职高低授给公田,离职时应该移交后任官。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六顷。
〖Five〗、在孝文帝去世之后。宣武帝执政后半期对于官员的管辖力度有所下降。原本按照均田制,每户人家只要上缴四丈绢布,当地官吏可能会要数十尺,因而加大了百姓的压力。收粮时,会采用较大的量器收取田租,使百姓们实际上缴的田税大幅增加。农民只得向发放高利贷的人借贷以满足需求,最后因高利贷利息无法偿还,而变卖自己的土地,最终成为流民。
〖Six〗、最终北魏的均田制再次崩溃,土地兼并再次出现。六镇起义是的一场起义。北魏开始衰落,到了孝文帝之子宣武帝元恪的后半期。外戚高肇专权,朝政日趋黑暗,国力逐渐衰弱。在宣武帝死后,元诩幼年继位,导致权臣元叉、胡太后相继擅权乱政。一场由戍守北边的沃野等六镇的将卒引发的六镇起义爆发了出来。甚至在最后分裂为东魏与西魏
关于本次北魏到唐朝均田制的变化和唐代均田制有何变化的问题分享到这里就结束了,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我们非常高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