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刑事制度
14112024-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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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One〗、宋代司法机构有中央司法机构和地方司法机构之分。中央司法机构包括刑部、大理寺、审刑院。
〖Two〗、宋代大理寺为中央比较高审判机构,主要负责评断全国务州县报请复审的刑事案件。审刑院是神宗前为加强皇帝对司法的控制而增设的中央审判机关,后并人刑部。刑部的职能主要是复核大理寺所评断的全国死刑已决案件及官员叙复、昭雪等事。刑部正副长官分别为尚书和侍郎。
〖Three〗、审刑院是皇帝为了厉行封建中央集权制而设置的。这是不同于以往的,是中国历史上独一无二的司法机构。
〖Four〗、宋太宗于淳化二年(公元992年)以“慎刑”为目的设置审刑院于禁中。北宋王朝是在唐末五代长期分裂割据,社会动荡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史称:五代乱世,本无刑章,“藩镇跋扈,专杀为威,朝廷姑息,率置不问,刑部按复之职废矣。”
〖Five〗、北宋王朝建立后,“时天下甫定,刑典废弛,吏不明习律令,牧守又多武人,率意用法。”在这种情况下,宋太祖在加强中央集权的同时,大力整饬司法审判秩序,建隆三年以后凡大辟一律要报请刑部复查。
〖Six〗、宋太宗即位后,要求诸州长吏“每五日一虑囚”,又制“听狱之限”,限期审结案件,以防拖延。雍熙元年,令诸州十日一具囚帐及所犯罪名。系禁日数以闻,俾刑部专意纠举尸淳化二年,置诸路提点刑狱司,进一步限制地方司法权力,于是,“赏罚刑政一切收了”。
〖Seven〗、司法权迅速向中央政府集中,因此,太宗设审刑院对大理、刑部断复的案件详加评议,是强化中央司法机关组织建设,防范因大理寺、刑部“用法之失”导致冤假错案的一项措施。
〖Eight〗、而设审刑院的直接动机则是“法官议居道安狱,依违卤莽,皆坐迁谪,因置审刑院。”将其视为“患中书权太重”而采取的分割。
〖Nine〗、审刑院在其长官知院事下又设评议官6人。其职责主要是复核大理寺所裁断的案件,实际上是代表皇帝控制司法。
〖Ten〗、当时凡属上奏的案件,皆须送审刑院备案,再交大理寺断复,然后再返回审刑院评议,由知院或评议官写出书面意见,奏请皇帝裁决,审刑院的设置是皇帝直接控制司法审判权的典型表现。
宋朝的提刑官不是管理农桑的官员、是侦办刑事案件的官员
〖One〗、1杖刑2因为宋代认为罚金不能惩治罪犯的心理,而轻刑又不能有效震慑罪犯,同时又不愿意频繁地使用死刑,因此采用了以杖代罚的方式,即用竹杖或木杖进行鞭打。
〖Two〗、3杖刑在宋代是非常普遍和重要的一种刑罚,它不仅被用于惩罚小偷、流氓等轻罪犯,也被用于惩罚叛逆、谋反等重罪犯,甚至在一些经济案件中也被使用。
〖Three〗、杖刑的使用不仅起到了惩罚罪犯的作用,也成为了社会治安维护的一种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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