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 流放致死
6962024-11-20
其实宋朝的职 差遣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官职差遣分授由来,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宋朝的职 差遣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块儿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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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e〗、宋代任官制度有官、职、差遣的分别。官名只用来表示官位和俸禄的高低,称为寄禄官。差遣,亦称职事官,有时也简称“职”。
〖Two〗、“官”则是包含阶官和散官;“职”是指馆职与贴职,以外还有閤职及环卫,前者是从文官中所言,而后者则是为武官。差遣就是隋朝时期的使职,而对于使职的特点也是十分有意思,就是使职的职能范围可大可小,另外对于官员的处理事务的能力要求并不高。总的来说,官、职、差遣分离制度用官、职、差遣来规定官员的各个方面的东西,比如品阶、俸禄,官服的依据,也产生一大笔朝廷开支,也是北宋后期“冗费”的原因之一。
〖One〗、《魏书·于烈传》:“﹝咸阳王禧﹞曾遣家僮传言於烈曰:‘须旧羽林、虎贲执仗山入,领军可为差遣。’”
〖Two〗、《旧唐书·职官志二》:“凡卫士,各立名簿。其三年以来征防差遣,仍定优劣为三第。”
〖One〗、“对移”是两宋时一种相对最轻的贬黜惩罚手段。
〖Two〗、州级主官(如知府、知州)、路级主官(亦即“监司”,如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地方军事长官(如制置使、宣抚使),可以在上报中央的同时,将自己辖下部分官员的差遣或职事官进行两两对调。
〖Three〗、如是由于官员因老、病、昏庸等缘故不称职,抑或由于官员有不法行为,而导致的“对移”,则即为一种惩罚手段。
〖Four〗、即贬降职务,这在宋代有各色各样的形式,我于此试举几种——
〖Five〗、如“出外”。例如北宋神宗熙宁三年(1070年)四月,“监察御史里行”(御史台差遣)张戬落职【3】出外,“知(江陵府)公安县”。
〖Six〗、【注3:宋代有时也会用“落职”来指代“失去中央差遣或职事官”的状况。这与前文所述的对职名的“落职”全然不同。】
〖Seven〗、如“近、大降远、小”。例如前文曾提及北宋仁宗至和二年(1055年)十二月,包拯因之前举荐不当,降本官(阶官)、差遣一事。他的差遣就是“大降小”,从“知庐州”降为“知池州”。
〖Eight〗、这三者相当类似,都是不等该官员的差遣或职事官任满,即行罢免,由另一官员顶替。该官员被罢免而失去职务后,情节较轻的,只好等待下一次铨选、任命;情节较重的,则还需要等待审查。
〖Nine〗、其中,“冲替”作为惩罚手段,重于“差替”。这两者在北宋前期并不(或者说至少并不完全)具有贬黜、惩罚的意味,之后才渐渐成为了惩罚手段。
〖Ten〗、而“放罢”则出现于北宋后期,并在南宋时逐渐取代了“差替”与“冲替”。
1〖One〗、指直接将该官员贬降、责授为各种闲散官,即基本无职守或完全无职守的,常用于安置各色人等的一些特殊的差遣或职事官。譬如分司官、祠禄官、添差官、散官(散秩)等等……
1〖Two〗、针对全部官职的主要贬谪罢黜方式。
1〖Three〗、指停止该官员所拥有官职的全部职守与权力。
1〖Four〗、“勒停”,或同时“追官”,称“追官勒停”;或同时“除名”,称“除名勒停”。前者一般还保留了某种程度的官衔,后者则失去了官员的身份。
1〖Five〗、即俗称的“削籍为民”,指官员被剥夺全部官职头衔。之后,若其父祖近亲仍有官身,则该官员的身份变为官员亲属;否则,为庶人身份。
1〖Six〗、这是宋代那些直接对官员的官职起作用的惩罚手段里最重的一种。但即便遭受除名,通常依然有机会叙复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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