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 流放致死
1375202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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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One〗、“对移”是两宋时一种相对最轻的贬黜惩罚手段。
〖Two〗、州级主官(如知府、知州)、路级主官(亦即“监司”,如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地方军事长官(如制置使、宣抚使),可以在上报中央的同时,将自己辖下部分官员的差遣或职事官进行两两对调。
〖Three〗、如是由于官员因老、病、昏庸等缘故不称职,抑或由于官员有不法行为,而导致的“对移”,则即为一种惩罚手段。
〖Four〗、即贬降职务,这在宋代有各色各样的形式,我于此试举几种——
〖Five〗、如“出外”。例如北宋神宗熙宁三年(1070年)四月,“监察御史里行”(御史台差遣)张戬落职【3】出外,“知(江陵府)公安县”。
〖Six〗、【注3:宋代有时也会用“落职”来指代“失去中央差遣或职事官”的状况。这与前文所述的对职名的“落职”全然不同。】
〖Seven〗、如“近、大降远、小”。例如前文曾提及北宋仁宗至和二年(1055年)十二月,包拯因之前举荐不当,降本官(阶官)、差遣一事。他的差遣就是“大降小”,从“知庐州”降为“知池州”。
〖Eight〗、这三者相当类似,都是不等该官员的差遣或职事官任满,即行罢免,由另一官员顶替。该官员被罢免而失去职务后,情节较轻的,只好等待下一次铨选、任命;情节较重的,则还需要等待审查。
〖Nine〗、其中,“冲替”作为惩罚手段,重于“差替”。这两者在北宋前期并不(或者说至少并不完全)具有贬黜、惩罚的意味,之后才渐渐成为了惩罚手段。
〖Ten〗、而“放罢”则出现于北宋后期,并在南宋时逐渐取代了“差替”与“冲替”。
1〖One〗、指直接将该官员贬降、责授为各种闲散官,即基本无职守或完全无职守的,常用于安置各色人等的一些特殊的差遣或职事官。譬如分司官、祠禄官、添差官、散官(散秩)等等……
1〖Two〗、针对全部官职的主要贬谪罢黜方式。
1〖Three〗、指停止该官员所拥有官职的全部职守与权力。
1〖Four〗、“勒停”,或同时“追官”,称“追官勒停”;或同时“除名”,称“除名勒停”。前者一般还保留了某种程度的官衔,后者则失去了官员的身份。
1〖Five〗、即俗称的“削籍为民”,指官员被剥夺全部官职头衔。之后,若其父祖近亲仍有官身,则该官员的身份变为官员亲属;否则,为庶人身份。
1〖Six〗、这是宋代那些直接对官员的官职起作用的惩罚手段里最重的一种。但即便遭受除名,通常依然有机会叙复原官。
〖One〗、唐律疏议是唐代官方编纂的一部法律注释书,主要内容如下:
〖Two〗、第一段:唐律疏议的起源和背景。唐律疏议是唐代官方为了解释和补充唐律而编纂的一部注释书,旨在使律法更加明确、具体和实用。
〖Three〗、第二段:唐律疏议的组成和特点。唐律疏议分为三卷,共计二十篇,每篇都对唐律的某一条进行详细解释和说明。其特点是注重实用性和条理性,对律法的解释和说明非常详尽和准确。
〖Four〗、第三段:唐律疏议的影响和意义。唐律疏议在唐代及以后的历史上都具有重要的影响和意义,它不仅为唐代的法律实践提供了重要的指导,而且对后世的法律编纂和注释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One〗、宋朝官员俸禄机制的缺陷导致贪污。
〖Two〗、“唐贞元四年,定百官月俸。僖、昭乱离,国用窘缺,至天祐中,止给其半。梁开平三年,始令全给。后唐同光初,租庸使以军储不充,百官奉钱虽多,而折支非实,请减半数而支实钱。是后所支半奉,复从虛折……宋巧之制,大凡约后唐所定之数”。
〖Three〗、宋初的俸禄不但只有唐朝的一半,而且这一半也不是全部给予金钱,其中还有约三分之二是给实物,这无疑又使得俸禄水平大大降低。
〖Four〗、在宋朝,官员的俸禄很低,低级官吏和中层廉洁官员凭朝廷俸禄给养为生,无所积蓄,有的人月月请贷,生无以为养,死无以为葬。一些低级官员比如主簿:每月俸禄只有五千。
〖Five〗、有人考证:北宋前期,如果穿衣及其他日用钱的支出不在考虑范围,普通百姓每人每月的基本生活费,仅吃的一项,需615文,如此算来5千文的俸禄,只可使8口之家免于饥饿。可是宋朝家族制度盛行,一般士大夫之家,每户数十口是普遍现象。比如苏口四学十之一的秦观,在言及自己的困苦生活时说:“聚族四十余口,食不足,终日忽忽无聊赖。”由此可见,对于一名有数十口家庭负担的官员来说,仅靠每月5千文或10千文的俸禄收入,是无论如何也解决不了基本的生活问题。
〖Six〗、因此,由于没有合理的俸禄,就不能产生守职的官员,除了极个别清介廉洁之士以外,要们不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几乎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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