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商业立法特点

AI创作- 2024-07-29 01:19:49

宋朝商业立法特点

其实宋朝商业立法特点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宋朝的行政立法特点,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宋朝商业立法特点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块儿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本文目录

  1. 宋朝第一部刑法典
  2. 北宋时期在农业上实行的四法
  3. 宋朝的行政立法特点

[One]、宋朝第一部刑法典

宋朝第一部刑法是《宋刑统》。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时任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主持立法,是年7月制定完成了《宋建隆重详定邢统》,简称《宋刑统》,由宋太祖诏令颁行全国。宋朝沿用该立法模式,颁布了《宋刑统》,并由大理寺刻板印刷发行全国。

[Two]、北宋时期在农业上实行的四法

〖One〗、中国宋朝农业政策立法名词解释:中国北宋初期,恢复农业为当务之急政府为鼓励农民耕作获益,下令让民种树,奖励广植桑枣与垦辟荒田,设农师督导,鼓励农户买耕牛或改革农具以代牛力。

〖Two〗、置义仓、常平仓、惠民仓、居养院、安济坊以实行救济等。同时,加强农业赋税法制管理,实行“两税法”规定,一般夏征钱帛,秋征米粟。除两税之外,不断增加附加税,如下令征收田税、牛革筋角税、义仓税、进际税、蚕盐钱、醋息钱、头子钱等。征收方式上,也变化无常,常以“折变”(如应征钱帛,折为米帛;应征米粟,转折钱帛之类,而物价低昂,全由官府指定,变相多征)、“支移”(甲地赋役原输乙地,为补差额临时改输丙地之类)等手段,进行多征多收。在折变过程中,物价随官府命令核定,农民深受其害。

〖Three〗、南宋时期,政府频繁以折变榨取农民,如绍兴年间下令规定,每石加征三斗七升充脚费。赋税较旧定额增加五至七倍。为缓解社会矛盾,北宋朝廷支持王安石变法,实行方田均税法、青苗法、农田水利法、均输法,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业生产发展。

[Three]、宋朝的行政立法特点

〖One〗、宋代是中国古代发展历史上值得永远铭记的时代。宋代在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方面都比前朝有长足的发展和显著的变化。河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杨高凡认为,宋代不仅在政治、经济方面得到发展,法制建设也表现出与其经济、政治、文化相适应的时代特色。

〖Two〗、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维护私有权益的经济立法和民事立法更加详密完备,具有无与伦比的时代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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