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刑事制度
14362024-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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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One〗、因为据历史记载,讼师最早出现在中国周代,而周代是公元前770年至公元前256年的时期。
〖Two〗、讼师是为了辅助国君处理司法事务而设立的一种职务,起初只有贵族才能充任,后来逐渐扩大到了中下层官员。
〖Three〗、可以说,讼师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Four〗、此外,讼师这个职务在唐、宋两代也得到了发扬光大,并影响到了日本的司法系统。
〖One〗、宋沿唐制,在中央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分掌中央司法职能。但宋代在司法机关设置方面的特殊之处在于:
〖Two〗、『1』宋代刑部负责大理寺详断的全国死刑已决案件的复核及官员叙复、昭雪等事。
〖Three〗、神宗后,刑部分设左右曹,左曹负责死刑案件复核,右曹负责官吏犯罪案件的审核。其职能有所扩大,处理有关刑法、狱讼、奏谳、赦宥、叙复等事。
〖Four〗、宋审刑院是太祖时为加强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设立的,使“狱讼之事,随(审刑院)官吏决劾”。
〖Five〗、使大理寺降为慎刑机关,“不复听讯,但掌断天下奏狱,送审刑院详讫,同署以上于朝”。另外,地方上报案件必先送审刑院备案,后移送大理寺、刑部复审,再经审刑院详议,交由皇帝裁决。这一制度虽有助于司法集权中央,但也加剧了审判的复杂化。
〖Six〗、神宗时裁撤审刑院,恢复刑部与大理寺的原有职能。
〖Seven〗、宋代地方州县仍实行司法与行政合一之制。但从太宗时起加强地方司法监督,在州县之上,设立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在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
〖Eight〗、提点刑狱司定期巡视州县,监督审判,详录囚徒。凡地方官吏审判违法,轻者,提点刑狱司可以立即处断;重者,上报皇帝裁决。
〖Nine〗、2。宋代的翻异别勘制度与证据勘验制度
〖Ten〗、在诉讼中,人犯否认口供(称“翻异”),事关重大案情的,由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重审,称“别勘”。
1〖One〗、两宋注重证据,原被告均有举证责任。重视现场勘验,南宋地方司法机构制有专门的“检验格目”,并产生了《洗冤集录》等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
〖One〗、“正式教师”之意,宋代开始设置,负责教育生员。
〖Two〗、明清时代县设“县儒学”,是一县之比较高教育机关,内设教谕一人,另设训导数人。训导是指辅助教谕的助手,而嘱托则是约聘教员。府学教谕多为进士出身,由朝廷直接任命。府学训导以及县学教谕、训导、嘱托,多为举人、贡生出身,由藩司指派。学官与诉讼无关,以“奉薄俭常足,官卑廉自尊”自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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